2016年7月初,在常州某學院上學的小張接到同學小黃的電話,稱在常熟找了一份暑期工,問小張要不要一起過來做,小張覺得不錯就答應了。通過小黃介紹的中間人朱某,小張在7月12日入職常熟某電子公司工作,同期陸續有幾個來自淮安某學院的學生也被朱某安排進該公司工作,朱某稱該公司包吃包住,工資130元/天,夜班還有補貼,只是要交一些中介費和廠服費,不知情的學生就交了錢,開始進廠上班。

  直到8月28日,按規定公司應當發放7月份工資,小張卻發現沒有收到工資款,詢問公司,答復是已將款項打給了朱某。在小張的追問下,朱某給她打來了900元錢,因感覺少了,小張再次與朱某聯系,討要剩余的工資款,朱某以“財務可能算錯了,回去核實一下”為借口推脫,之后就再也聯系不上了。其余6名學生也分別向朱某討要過工資款,但除了1人拿到800元之外均未有結果。后在5名學生的強烈要求下,公司將8月份的工資款直接匯入了他們的個人賬戶,小張等2人的款項則仍匯給了朱某。

  因朱某長期失聯,2017年1月,小張等七名學生將某電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七人2016年7-8月工資合計36000余元。

  被告電子公司辯稱,七原告所稱的2016年7-8月工資已經按照與某管理服務公司的約定支付至指定賬戶,對方公司也開具了服務費發票,因此不存在拖欠七原告工資的情況。

  但庭審中被告公司提供的與某管理服務公司的合作協議既沒有對方公司蓋章,也沒有朱某作為對方公司員工的委托手續。法官到某管理服務公司進行調查后發現,朱某并非該公司員工,只是委托該公司進行過人員招聘,該公司負責人也并不知道與某電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的事,“開的發票都拿走了,招聘費還沒付呢”。

  因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事實存在,經法院調解,被告某電子公司同意支付七原告2016年7月至8月的工資款合計18000余元,雙方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所有爭議全部處理完畢,今后別無糾葛;自愿補貼到庭的3名學生交通費450元。調解協議簽訂后,上述款項當場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電子公司在沒有核實朱某身份的情況下,將務工學生的工資款和招聘費打入朱某賬戶,導致自己承受不小的經濟損失。法官在此提醒,廣大企業在委托招聘、員工錄用、工資結算中一定要注意程序規范、處理得當,不要被“黑中介”鉆了空子;利用寒暑假期工作的學生也要擦亮眼睛,通過人才市場等正規中介機構找工作,對負責具體招聘的人員多留個心眼,如果對方要求繳納中介費、廠服費、體檢費等費用,更需要提高警惕,防止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