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傷者流產 精神損害撫慰金獲支持
作者:李會利 發布時間:2017-04-11 瀏覽次數:503
交通事故導致傷者中止妊娠(流產),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否支持?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港區法庭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萬余元。
2016年11月4日,何某(女,已懷孕近四個月)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游某持C1類駕駛證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事故,致何某受傷并流產,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后,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何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游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游某所駕駛車輛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后,何某至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五千余元;事故發生后,何某就其損失和游某協商,未果,后何某將游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兩萬余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審理中,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何某在事故負主要責任,且其傷情并未構成傷殘,不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何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且停孕、流產,兩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何某因流產遭受嚴重的精神痛苦損害,應當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孕期、各方責任等因素,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三千元,故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本案原告何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且事故直接導致其中止妊娠(流產),事故中,被告游某的違法行為承擔次要責任,具有主觀錯過,完全符合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雖受害人何某沒有構成傷殘,但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后果對何某的身心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依法應當給付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