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調解協議后再主張賠償 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7-04-11 瀏覽次數:436
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原、被告雙方已于2012年經法院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之后原告因治療傷情又花費了部分醫藥費,并為此再次訴至法院,但法院卻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這是為什么呢?
2010年8月,被告戶某駕駛小轎車與原告狄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后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2012年4月,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戶某及小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經常熟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2015年,原告因身體不適再度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并產生相應費用,狄某再次起訴要求被告戶某及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被告戶某和保險公司均表示,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已經于2012年經法院調解處理完畢了,且被告當時正是考慮到將糾紛一次性解決,所以同意額外支付給原告2萬多元?,F原告再次要求賠償是不合理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本案訴訟之前,原告已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產生的相關費用等提起訴訟,并形成了民事調解書。在該調解書中明確本次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雙方再無糾葛。在本案中,雖然原告認為其要求被告賠償的費用是因為出現了新的事由、新的證據,并不屬于之前案件所涉范圍,但法院認為,因此前的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其調解所涉的內容具有生效法律文書所產生的既判力,而調解書第三項明確“本次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再無糾葛”,且調解筆錄中被告保險公司明確“本次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原告及投保人均不能再向我司主張權利”,各方均表示同意。故無論原告基于何種理由向被告主張何種權利,其所依據的均為本次事故所形成的侵權因果關系,而該侵權后果已經在前案中處理完畢,故原告因同一事故再次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不妥,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