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王某在一次工作中發生意外,導致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及多發性膝關節損傷,花費醫療費15000元。然而,王某所在的電鍍公司認為王某是操作不當造成的,拒不賠償,并將王某訴至法院。

  王某系某電鍍公司職工,于2010年5月進入昆山某電鍍公司擔任技術操作工一職,2015年5月,王某在一次工作中發生意外,導致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及多發性膝關節損傷,治療期間共產生醫療費15000元,而醫療費均是王某自己掏。事后,王某找到了公司,希望公司幫王某辦理保險理賠,公司以要申請工傷為由,告知王某在家等候,可是等了大半年,都不見公司聯系王某,于是王某再次來到公司,想了解是什么情況??墒枪緟s當即表示不愿賠付。于是2016年1月王某自己申請了工傷鑒定及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出來后,王某又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并申請了仲裁,仲裁也支持了王某的申請。后該電鍍公司不服,以王某發生事故系王某自己操作不當造成的不存在工傷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仲裁的裁決。

 法官說法: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案中,經審理發現電鍍公司在用工方面也明顯存在未按國家政策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問題,應當糾正。工傷事故發生后,責任認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謂無過錯責任是指在各種工傷事故中不以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為賠償前提。工傷事故治療和傷殘發生的賠償,是對職工因職業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勞動能力損失的補償,與職工操作過失無關,不能因職工操作的過失而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