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地農民工通過人才市場招聘網找到一份焊工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將手弄傷,準備申請工傷時,公司卻不承認有這個員工。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該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2016年3月,河南的朱先生從老家至昆山打工,在人才市場的招聘網上看到昆山某門窗廠正在招焊工。有此技能的朱先生立刻致電了招聘單位,后朱先生被安排至花橋會展中心干活。門窗廠還為朱先生安排食宿,朱先生很滿足。然而工作不到一個月,朱先生就在打手鉆時把手弄傷,但是在向公司要求配合申請工傷的時候,公司老板卻說“這工作我是承包給我弟弟做的,你不是我公司員工。”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工資都是現金發放的朱先生犯了難,無奈申請了勞動仲裁。仲裁委支持了朱先生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門窗廠不服,起訴至法院。法官審理后認為,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應依法予以確認與保護。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爭議,在勞動者一方的舉證確鑿程度及舉證責任完成與否的問題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及舉證能力大小進行分配,以求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本案中,朱先生主張與門窗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通過門窗廠在昆山市人力資源市場的招聘信息入職,由門窗廠提供食宿,且昆山市張浦鎮組織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在聯系門窗廠老板時其亦承認有該員工,作為勞動者在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的舉證已基本完成,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故本院依法確認朱先生與門窗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門窗廠認為朱先生是其老板的弟弟的員工,但就此僅提供其弟弟本人的證人證言,對于門窗廠的陳述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朱先生與門窗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僅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而且在發生爭議時能很好的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特別是在工傷案件中,一部分勞動者因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認定,以致于工傷認定難以作出,導致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時間拉長。一部分用人單位由于未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在員工發生工傷后,惡意拖延時間,使用起訴、上訴等方式延長整個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的時間。所以,再次提醒廣大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注意保存書面證據,規范簽訂勞動合同,防止自己找了個“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