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軍(化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揚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2012年,被告人吳軍出獄以后在揚中市八橋鎮某地租用民房、冒充住持開設“XX廟”。2014年至2015年6月間,被告人吳軍虛構重建“XX廟”工程為誘餌,以該工程可以承包給他人但需要交納定金、送禮等理由,先后多次騙取王某、馬某、韓某等人財物20余萬元。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吳軍冒充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幫助葛某辦保險為由,騙取葛某人民幣12800元;以幫助周某升級殘疾證為由,騙取周某人民幣34280元,后被告人吳軍又虛構政府拆遷遷墳的事實,以許諾周某批發骨灰盒為誘餌,騙取周某人民幣32000元;以幫助穆某辦保險為由,騙取穆某人民幣22500元。

  另悉:被告人吳軍曾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1年8月24日刑滿被釋放。

  據被告人吳軍交待:被告人吳軍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虛構重建“XX廟”工程的基礎上,編寫用工協議、合同等文書以達到以假亂真的效果。被告人吳軍坦言自己撒一個謊,要用十個謊來圓,由于事情將要敗露,便于2015年6月跑到蘭州待了一段時間。2016年5月,被告人吳軍花光了隨身攜帶的贓款便回到鎮江大港新區,以租車為名認識了葛某,冒充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幫助優惠辦保險為誘餌詐騙葛某錢財。隨后,被告人吳軍在丹徒區某處租住了周某的民房,冒充當地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幫助升級殘疾證為誘餌詐騙周某錢財。在一次租穆某去的車子去上海的時候,被告人吳軍與穆某熟絡之余,冒充民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幫助優惠辦保險為誘餌詐騙穆某錢財。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軍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吳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點評】詐騙罪是指行為人處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

  被告人吳軍冒充和尚開設“XX廟”堂而皇之的行騙,并且對出租車司機、房東等日常生活中接觸到的人下手,所詐騙數額之大、花樣之多令人瞠目結舌。具體結合被告人吳軍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節,對其不予適用緩刑,作出如上判決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