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偉近日向昆山法院提交訴狀,要求重新分割其與小娟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卻還沒等到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就因病去世了,昆山法院于近期審結了此案。

  小偉和小娟在二十年前相識,兩人一見鐘情,相識僅兩個月就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同居了,十個月后兩人的愛情結晶就出生了,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為了有一個穩定的居所,二人在小偉的老家共同出資建造了三間平房,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但是好景不長,四年后,兩人便感情破裂,小偉居然放任小娟與幼子不顧離家出走了。小娟苦苦找尋無果,無奈之下小娟只能向法院申請解除雙方之間的同居關系并且要求分割房產,但是因為小偉始終沒有現身,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由于小偉未到庭參與訴訟,無法核實案件具體情況,所以法院未對房產進行分割,判決該房產暫由小娟保管。

  兩年后,因小娟和小偉共同建造的農村房屋被拆遷,共分得兩套房子。十幾年里小娟含辛茹苦獨自撫養兒子長大,為了母子倆日子能過得好一點,小娟再次向昆山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兩套房子,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各分得一套,但是判決后雙方因交付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爭議,又自行簽署了一份協議,將兩套房屋進行了互換,之后又因小娟拒不配合辦理過戶,小偉又將小娟起訴至法院,因為小偉的身體狀況一直不太好,在起訴之后病情更是一度惡化,還沒等到法院開庭審理便突然去世了,二人唯一的兒子也表示放棄訴訟權利,故法院最終以終結訴訟方式結案,兩人二十年的恩怨情仇最終以一方的去世不了了之……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本案中,小偉和小娟育有一子,故法院依法受理并判決雙方解除同居關系;由于雙方共同出資建造了三間平房,故法院按照份額依法對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