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他人身份辦理銀行卡 一男子被判拘役三個月
作者:保建軍 范蒞 發布時間:2017-03-28 瀏覽次數:361
為在微信上綁定銀行卡方便搶紅包,南通一男子利用撿來身份證,冒用他人名義到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誰知還沒使用便東窗事發。3月28日,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該男子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1983年出生的陳某只有小學文化。幾年前,他從湖北老家外出打工,后輾轉來到南通。陳某平常空閑時非常喜歡在微信群里搶紅包,去年,因為其微信搶紅包功能遭到凍結無法使用,情急之下,陳某想起了此前打工時在車站、宿舍等地撿來的兩張身份證。于是,他靈機一動,于2016年10月13日來到中國銀行南通某支行,利用其中一張任某的身份證,冒用任某的名義辦理了借記卡。而當陳某試圖用這張借記卡綁定微信錢包時,卻發現微信中的零錢無法轉入卡中。一個月后,陳某再次來到該銀行準備退掉這張卡。在辦理過程中,陳某再次使用任某身份證時引起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其假冒他人身份辦理銀行卡的行為遂露出馬腳。隨后,公安機關將陳某抓獲。
據該案主審法官王馮介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此,借記卡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范疇。冒用他人名義辦理信用卡的行為妨害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不要認為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是小事,殊不知已經觸犯法律構成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