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日,原告侯某(乙方)與被告科技公司(甲方)簽訂一份名為“代理銷售”合同,其中載明:1.侯某在北京市某區代理產品是納米空氣凈化網“窗戶口罩”;2.首次合作款項:根據被告的招商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市場保證金叁萬元;首次進貨款捌萬元,合計首次進貨量423米;乙方應于合同簽訂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否則甲方有權取消合同。3.合同期限:合同有限期1年。4.價格約定:供貨價格189元/米,銷售價格380元/米。原、被告雙方分別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后原告因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導致無法銷售,以代銷合同法律關系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雙倍定金及貨款合計25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簽訂的是代銷合同,是因原告在代銷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以代銷合同糾紛予以認定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雖簽訂的是名稱為“代理銷售”合同,但根據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判斷應屬于買賣合同糾紛,應以買賣合同糾紛予以認定處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案件法律關系的認定,不能僅僅從名稱上來判斷,應結合合同的內容,從具體的權利義務來加以分析甄別,最終確定具體明確的法律關系。下面對本案的法律關系究竟是何種合同關系加以具體分析。

  關于本案合同性質的確定。對合同性質的認定,不能僅從合同的名稱或當事人的表述來確定,而是主要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來綜合認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代銷合同在《合同法》上屬于無名合同,其基本的權利義務通??梢员硎鰹椋菏芡蟹浇邮芪蟹降奈校瑸槠浯鸀殇N售產品貨物等,并收取一定的勞務費而簽訂的一種合同,其本質是委托代理的關系,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質。

  買賣合同糾紛與代銷合同糾紛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所有權的轉移和勞務報酬的支付。買賣合同是貨物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到買受人;代銷合同在貨物未出售前所有權仍歸委托方。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后,如果再行出賣通過賺取差價獲得利潤;代銷合同中代銷方履行代銷合同所付出勞務所應獲得的報酬。

  本案中,合同約定的內容中關于代理產品、代理區域及代理權限等條款規定,表面上符合代銷合同的特點。從所有權的轉移方面來看,合同第2條規定:“首次合作款項:根據甲方的招商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市場保證金叁萬元;首次進貨款捌萬元,合計首次進貨量423米;乙方應于合同簽訂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約定的款項,否則甲方有權取消合同。乙方現場支付定金3萬元,大寫叁萬元整。”?;谏鲜鲆幎ǎ嬖诮桓妒袌霰WC金、定金的基礎上,按照合同的約定的供貨價向被告支付價款(統一進貨價189元/米*423米=79947元,約等于首次進貨款80000元),雙方具有對價性,被告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原告。涉案合同第4條約定,原告應當按照被告規定的全國統一零售指導價380元/米銷售。被告統一全國供貨價為189元/米。原告獲取的利潤是銷售價格與供貨價格的差價,被告不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相反的是,原告要向被告支付市場保證金和定金。

  綜上,從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的權利義務來分析,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是買賣合同,而非代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