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公民經濟能力的提升,貸款買房、買車已經不是新鮮事。銀行為擴大業務,逐漸放寬個人貸款條件,銀行為防止放出去的貸款“打水漂”,通常要求出借人提供擔保。可是,如果該抵押擔保物突然沒有了,那該怎么辦呢?日前,海門法院剛剛審結了一起奇特的“抵押房屋失蹤案”。

  2012年11月,小王為改善家庭住房條件,向某銀行貸款37萬元購買了某小區的一套房屋,并以該房屋作為貸款的抵押,向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簽合同的時候,銀行考慮到小王的工作一般,經濟收入可能存在償還不能的風險,要求小王增加擔保,小王便讓自己的父親老王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了字。

  怎料,貸款不到一年,小王用來抵押的房子便被政府拆遷了。根據當時的拆遷辦法,小王選擇了以他用來抵押的房子進行“產權交換”,由政府重新安置新的住房。就這樣,原本抵押給銀行的房產經驗收合格后就被政府拆除,并依法注銷了產權。

  抵押物被拆遷了,這可咋辦?銀行得知小王的房子被拆遷了后,第一時間就與小王協商,要求小王提供新的抵押物。無奈小王名下再沒有其他財產,錢和房子他是怎么都拿不出來。于是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提前終結與小王的貸款合同,并要求小王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4萬多元并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就小王的抵押物的拆遷權益享有優先受償權。

  這事讓小王挺鬧心,他父親老王也不輕松,因為他也是被告之一。老王是百思不得其解,還特別有情緒:錢是兒子借的,關我啥事?怎么老王也被告上了法庭?庭審中,法官告訴他,根據法律規定,當他在貸款合同擔保人一欄簽下名字的那一刻,他的身份就變成了兒子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當兒子小王沒有償還能力的時候,他就必須肩負起還貸款的法律責任了。

  海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某銀行的主張合法有據,依法支持了訴訟請求。小王因為沒有恪守合同約定,需要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也就是說,他不僅要提前還清原本30年期的貸款,還要依據合同約定額外支付某銀行2萬多元律師費,自己的拆遷利益也由某銀行有限受償。而父親老王也因為在合同擔保人一欄上簽了字,也要依法在小王的拆遷利益不能全部清償貸款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信服。

  法官說法:反觀糾紛發生的起因,小王作為合同締約方,應當恪守合同約定,當抵押物滅失后,應當及時提供新的抵押物,這樣既方便了自己,也不侵害到對方的利益,維持交易良性循環;作為政府拆遷安置部門,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應當審慎審查不動產的權屬是否明確,草率的拆除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將直接危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作為老王,愛子心切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在法治社會中,應當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無論出于何種目的,隨便在合同上簽字都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