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飛,銀行、儲戶、支付寶誰之過
作者:姜妮妮 發布時間:2017-03-24 瀏覽次數:339
“把錢存在銀行是最安全的,只要存折、銀行卡、密碼不丟失、泄露,誰也別想把自己的錢取走”這也許是所有老百姓的普遍認識。但近日海門法院審理的一起借記卡糾紛案件卻給儲戶敲響了警鐘,在網絡支付日益發達的今天,僅保存好存折、銀行卡及密碼,已經無法保證自己存款的安全。
2015年1月3日,這一天對于蔡某來說是讓其心驚膽戰的一天,眼睜睜的看著自己銀行卡里的錢不斷被人取走99968元,自己卻無能為力。雖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亦立案偵查。但因一直沒有結果,蔡某一紙訴狀將為其辦理該銀行卡的某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該行賠償其存款損失99968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存款的利息損失。
經海門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7月,蔡某在某銀行辦理了牡丹靈通卡,并預留其使用的手機號碼。2013年12月下旬,有人聯系蔡某,稱可以辦理高透支額度信用卡。蔡某便根據對方的要求,往自己名下的牡丹靈通卡上存入20萬元,并將牡丹靈通卡、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的掃描件發送至對方郵箱,還將其預留在銀行的電話號碼修改為對方的電話號碼。2015年1月3日、4日,蔡某名下牡丹靈通卡上的存款通過第三方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平臺分別被轉出49989元、49979元。
海門法院審理認為,蔡某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在該合同關系中,蔡興負有妥善保管個人信息、規范使用銀行卡的義務,銀行負有安全保障及按照儲戶要求執行指令的義務。案涉儲蓄存款合同雖約定蔡某憑借預設密碼進行支付,但當前銀行卡存款支取有很多渠道,不能排除存款人通過網絡、電話等其它方式支取、使用存款。根據雙方陳述,蔡某系被他人騙取相關個人信息,他人利用其信息在支付寶開立賬戶并綁定本案所涉借記卡,通過網上消費將卡內資金盜走。蔡某作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具備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其將銀行卡預留電話號碼修改為他人電話號碼,導致他人能夠接受支付寶驗證碼而完成支付寶平臺上的開戶行為,是其資金被盜的直接原因。銀行按支付寶付款指示進行付款,其行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相關交易規則,其在蔡某存款被盜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以及違約行為,蔡某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蔡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法官點評:在網絡支付、交易平臺日益發達的當今社會,由于銀行卡存款的支取渠道日益增多,儲蓄存款合同當事人的保密義務就顯得更加重要。無論合同中有無明確約定,存款人均需保證個人存款信息不被他人利用。因存款人自己將信息透露給第三人而導致的存款損失,需自己承擔責任。本案裁判結果對于警示廣大社會公眾保護自己的銀行交易信息具有典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