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過程中,電商的銷售額、信譽度往往是消費者在網購前要做的“功課”。在這樣的需求下,通過網購平臺制造熱銷假象與良好口碑的刷單產業鏈應運而生。近日,吳中法院就對一起名為買賣實為刷單的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A電商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7年1月初,A電商公司將B貿易公司告上了法院,信誓旦旦稱其向B公司采購了十幾萬的貨物,且已經支付了貨款,但B公司遲遲未發貨,要求B公司退還預付貨款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在收到起訴材料后,B公司表示十分震驚,說好的刷單,怎么還要交貨呢?

  原來,A公司運營了一款手機購物app,顧客可直接通過該app下單購買商品。小張是A公司的銷售,由于電商公司對銷售額要求很高,為了完成營業指標的小張與部門領導合計想出了一個辦法,就是找來小張妻子開的B貿易公司與小張朋友開的C公司,幫助A公司進行刷單。所謂的刷單,就是由C公司在該手機購物app上下單購買商品,A公司據此向B公司采購相應商品并支付貨款,再由B公司將款項轉賬給C公司,來完成款項的流轉。在這過程中,B公司并未實際發貨給A公司,A公司也未實際向C公司發貨,商品空進空出,并未實際進發貨。就用這辦法,小張總共做了十二萬元的空單,相應的貨物也都在A公司的倉管管理軟件上作了入庫處理。

  在庭審中,面對小張以及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三家公司之間款項流轉以及刷單情況的陳述,A公司坦言,本案買賣合同確實就是刷單,但刷單行為是員工個人行為,現在小張已經離職,堅持認為B公司應當返還貨款。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的成立需合同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具備一致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涉案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刷單”,雙方就出賣人轉移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款并不存在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是通過A、B、C三家公司進行款項流轉以提高A公司銷售額,故A公司主張返還貨款所依據的買賣合同并不成立,且根據款項流轉情況來看,A公司支付給B公司的貨款已從C公司返還給A,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在網購盛行的時代,為提高銷量及信譽度的刷單行為迷亂了消費者的眼睛,很多刷單行為實際就是為了提高電商公司的銷售額、信譽度及影響力,消費者需謹慎甄別網絡上存在的諸多虛假信息。如果消費者因為商家虛假銷售業績產生誤解而進行交易,則商家有可能構成虛假宣傳,從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