聰明反被聰明誤 虛構事實被處罰款2萬元
作者:庾向榮 張榮坤 發布時間:2017-03-24 瀏覽次數:351
為了打贏官司,吳江一名當事人采用三次循環走帳的方式,虛構了借款履行的事實,但他的不法行為還是被法官識破,不僅官司未能勝訴,還因妨礙訴訟秩序被法院處以罰款2萬元。3月23日,該當事人已將罰款交至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張某與顧某曾經合伙做過生意,兩人之間存在著資金往來,顧某因負債累累,喪失了還款能力,但顧某之妻王某有固定工作,有一定的還款能力。2014年8月,張某找到顧某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出具向張某借款300萬元用于經營的借條,并讓顧某之父擔保。王某雖然不是太清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情況,但考慮到當時在場的丈夫顧某未提出異議,她迫于壓力還是出具了借條。但按照法律規定,張某有了借條之后,要想在訴訟中勝訟,必須還有款項交付的證據,他就采用三次循環走帳的方式,虛構了款項交付的事實,即先將款項匯入王某的賬戶,馬上從王某的賬戶匯至第三人賬戶,再從第三人賬戶轉入自己的賬戶中。就這樣,在一天時間里,100萬元資金分三次轉了三個來回,給人造成了已經交付300萬元借款的假象。
據王某陳述,當時其銀行卡掌握在丈夫顧某手中,訴訟時顧某已經下落不明。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法借貸關系成立需有雙方真實借貸合意和交付款項的事實。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張某沒有出借款項的真實意思,也未實際交付借款,借款事實不成立,據此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同時認為,張某制造虛假借款履行的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屬妨害訴訟的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應予以處罰,據此作出了上述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