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丈夫必須共同償還嗎?這要看具體的案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沒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04年小王與小李結為夫妻,2005年至2008年之間小李已經為小王償還多筆高額賭債。2008年,小李被公司裁員,隨后返回臺灣。2014年小李在臺灣提起離婚訴訟,而后2015年小王和小李在昆山法院訴訟離婚。2013年5月,小王向小張借款700000元,小張認為該筆借款屬于小王和小李的共同債務將兩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王向小張的借款60萬元雖然發生在小王和小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小李自從2008年12月返回臺灣之后就一直未回,60萬元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應當認定未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屬于小王的個人債務。

  法官提醒: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在本質,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唯一法定標準。本案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一方以個人名義的借款,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沒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是認定妻子一方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