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派駐司法警察駐庭的幾點想法
作者:夏小強 陳愛蘭 發布時間:2008-09-05 瀏覽次數:1442
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警察是指隸屬于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使用特殊強制手段,維護司法場所設施安全與司法活動秩序的執法人員。司法警察的當屬壟斷性、地位的從屬輔助性、警務活動領域的有限性、手段的特殊強制性。為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都作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加速轉型,以及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各類矛盾日益突出,大量矛盾集中到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安全和社會穩定面臨嚴峻的形勢和挑戰。為有效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確保審判執行工作的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穩定,筆者針對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庭的實際工作情況,談談人民法院派駐駐庭法警的幾點想法。
一、人民法院派駐司法警察的意義
隨著法院審判任務的不斷增加,社會矛盾的日益突出,司法警察工作的任務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的工作已不是過去單純的押解人犯、送達、機關保衛等工作,提高司法警察工作的對抗性、智能性、預防性和效率性成為司法警察工作的重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在享受日益豐富的物質生活的同時也感受到了日趨嚴重的信用危機,人民法院也面臨著“執行難”、“白判”、“空調”等方面的困擾。同時,以公開審判為重心,以強化庭審功能為著力點,以保障裁判公正為目的審判方式改革已在全國法院系統深入開展,這些都對擔負著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警務保障職責的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要求,對警務保障工作的任務、原則、方法和范圍也提出了新的課題,使得警務保障要求更高、任務更重、范圍更廣、質量更
嚴。這對司法警察來說,既是一種挑戰更是一種機遇,如何在新形勢下努力為審判、執行工作提供優質服務的問題就擺到了每位司法警察的面前。
基層人民法院的各個基層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前沿,是為廣大勞動人民群眾解決糾紛,維護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服務地,是國家法律的傳播者。隨著社會改革不斷深化,大量的各種矛盾涌向人民法院,尤其是各個基層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尤為突出。為有效的防范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給基層法庭工作人員及訴訟參與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避免或減輕這些事件給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及社會形象所帶來的影響,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維護國家法律威嚴和審判秩序的正常進行,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派司法警察到基層人民法庭駐庭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
二、人民法院派駐司法警察駐庭的作用
(一)能預防為主,防患未然,說服教育與強制措施并用。在人民法院的基層法庭派駐司法警察可以增強法院裁判的說服力,努力減少當事人之間的抵觸對抗情緒。對在法庭工作中發現可能引發激烈沖突的苗頭性問題可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及時疏理。對于已經出現的突發事件,堅持說服教育為主,防止矛盾升級和擴大;對于發生暴力行為可能或正在造成法庭工作人員或其他涉訴人員人身受到損害的,可以第一時間采取強制措施,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保證法庭工作人員或其他涉訴人員的人身安全和法庭的正常審判秩序。避免因因時間上的延伸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二)可以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具有的強制力和威懾力,保證基層人民法庭執行工作順利開展。多年來,“執行難”問題一直困擾著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難”已上升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造成“執行難”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缺乏必要的強制力應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國人民警察的主要警種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裝性質的司法力量,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司法警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具有強制力,而執行工作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強制性”,通過提高司法警察對執行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將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警察與基層法庭具有裁判權利的法官相結合去開展強制性的執行工作,能夠體現比單純法官執行強大得多的威懾力,更有利于執
行工作的開展,將對“執行難”問題的解決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對樹立法律的嚴肅性和法院的良好形象起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人民法院派駐法庭司法警察的現狀與完善
(一)人民法院派駐法庭的司法警察的現狀。1、從法警管理和法警履行職責來看,在相當部分法院存在著法警工作職責不明確,本職工作不到位的問題。法警分散于庭、科、室之中,不能以法警工作為主,難以形成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行動的機制,造成警力不足。2、在編法警中,年齡老化現象已經顯現,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越來越嚴重。而法警工作又具有應急性和對抗性的特點,需要一定的體能和反應速度。年輕化、專業化是搞好法警隊伍建設的硬條件,年齡偏大將制約法警工作的發展。3、法警隊伍是一支半軍事化的隊伍,要求紀律嚴明、訓練有素、作風過硬。現有法警在技能訓練上,存在時間不足現象。特別是基層法院的法警,由于各項工作繁多、訓練經費緊張等因素,制約了法警戰斗力的保持和提高。4、現
在各法院法警普遍存在“文不行”。法警的整體文化程度不高,法律專業知識及綜合文化素質尚達不到要求,這就很大程度的制約了司法警察更好的參加各項工作的能動性。綜上所述,說明現在司法警察在基層法庭的工作開展還存在著一定局限,還不能充分發揮司法警察在基層法庭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人民法院派駐法庭司法警察工作的對策。一是加強業務培訓、定期進行業務理論知識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努力實現司法警察成為基層法庭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要重視解決司法警察擴編的問題。沒有一定規模的在編法警,一切都無從談起。兵貴在精不在多,法警隊伍應堅持走精兵之路,寧精勿庸,將那些年齡偏大,或素質較低,或不適宜從事法警工作的司法警察堅決調整出隊伍。三是人民法院的領導要進一步重視司法警察的地位和工作的重要性,積極解決法警物質裝備和訓練經費欠缺問題,為法警提供強有力的物質保障,從而推動司法警察在基層法庭的工作中和其他庭(室)的工作中充分發揮出自己應有的重要作用。
總之,人民法院駐庭法警要始終樹立服務審判的指導思想,嚴格依法辦事,大力加強專業技能和體能訓練,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在基層法庭的工作中不斷開創法警工作新局面,為構建和諧社會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