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購物汽車輪胎被戳破 誰埋單?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12-13 瀏覽次數:1079
梅某夜晚駕車進入某超市購物時,經指引,將愛車停在某待開發車位。逛完返程準備駛離時不慎被停車位一鋼管墩子戳破輪胎。經修理,梅某共計花費二千余元,車主向超市索賠;超市辯解說是梅某自己疏于觀察所致,可以考慮折舊賠償。雙方多次協商,但終究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梅某遂一紙訴狀將某超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修理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現場狀況及雙方過錯程度,判決由某超市對梅某損失承擔90%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某日晚上七點三十分許,原告梅某駕駛汽車進入某超市停車場購物,經現場工作人員指引,將車輛停放在某超市指定停車處。八點三十分許原告購物完畢準備返程,駕車駛離停車位時被左側一鋼管墩子戳破后左側輪胎。翌日,原告方駕車前往4S店修理,更換后左側輪胎,共產生維修費二千余元。經雙方多次調解未果,故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案涉停車場尚處于開發狀態,受損車輛案發時系停在車位上,但該車位不是標準車位,而是開發預留的車位。車輛撞到的案涉鋼管墩子系開發預留用的消防管道。
法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梅某在被告某超市停車場所遭受的車輛損失,依法應得到相應的賠償。
關于原、被告的過錯責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梅某至被告某超市處購物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因某超市將尚未開發好的停車場車位投入使用,對停車場內預留的消防管道未設置安全隱患隔離帶或警示標志,致原告車輛受損,被告未能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在啟動車輛時,疏于觀察,未能盡到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某超市承擔90%的賠償責任。案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應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經審核,本院確認梅某損失如下:車輛維修費二千余元,維修費根據車輛維修單位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結算清單、照片等相關證據確定。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