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反映附帶民事案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
作者:王洪 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8-09-03 瀏覽次數:1580
執行難,涉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更難。淮陰區法院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有近75%的刑附民案件難以執結,或者無法完全執行到位。該院分析了此類案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存在的問題
一是被執行人消極對待賠償現象增多。被執行人一旦被定罪判刑,極易產生“坐牢不賠錢”的錯誤認識,認為已經被判處了刑罰,民事賠償部分就不再主動履行。在刑事案件宣判前主動履行義務的居多,宣判后被執行人基本不履行賠償義務。同時,被執行人的財產管理人拒不協助法院執行,法院對此沒有法律措施應對,使執行陷入僵局。
二是財產保全工作不及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起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少則幾個月,多則幾年的時間里,而除了審判過程中有財產保全外,偵查等過程沒有保全(法律規定有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主體只有人民法院),這就使被告人及親屬有充足的時間將財產轉移,導致能夠執行的案件喪失了執行條件,這部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基本執行無望。
三是國家補償制度的缺位導致被害人權益落空。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中,原本就缺乏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條件較差,根本無法支付巨額賠償費用。加之我國還沒有建立針對刑事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導致部分被害人的損失無法得到補償,從而產生仇視被告人、仇視司法機關、仇視社會的心理,導致上訪告狀,甚至由受害人轉化為犯罪人,產生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四是刑罰執行與民事賠償缺乏有機銜接。刑事被告人的減刑、假釋等利于被告人的刑罰規定,一般是以被告人的勞動改造情況為主要依據,沒有綜合考查其民事賠付情況,兩者缺乏必要的銜接,導致被告人坐牢后不再考慮民事賠償問題。
二、應對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是建議法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財產管理人的責任。通過法律或者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被執行人財產管理人在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中的責任,賦予執行機構權力,除了依受害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窮盡執行措施外,還可依法責令財產管理人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進行申報,在規定時間內沒有申報,或故意虛報、隱匿、轉移被執行財產的,執行機構有權對其人身或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對于有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二是建議賦予偵查、檢察機關財產保全權利。對于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起訴階段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公安機關、檢察院可以參照審判階段訴訟保全的有關規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隨案件辦理流程及時移交法院。
三是建議設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針對被執行人無力賠償的情況,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有利于補償被害人損失,防止被害人受到傷害后因得不到補償而產生逆反心理,走上極端,影響社會穩定。但要嚴格規定補償款的使用,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防止補償款被濫用,影響司法權威。
四是建議將被告人民事賠償情況與減刑假釋相聯系。刑附民案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依照規定,將被執行人附帶民事執行案件的相關情況,向服刑管理機關進行通報,對于有償付能力的被執行人,可以將其是否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賠付義務,作為有無悔改表現的考察內容,在對其減刑、假釋時統籌把握。刑罰執行機關如果對罪犯予以減刑、假釋,只要其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就需征求執行法院其民事賠償情況,如果罪犯有能力拒不賠償的,不論其服刑變現如何都不能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