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目前已成為應用法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極大的熱情,對此,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的民俗習慣運用應當把握五個要求,既防止其作用被忽視,也防止這種輔助解決手段被濫用。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必要性。民俗習慣作為法律漏洞的補充,必須在現行法律確實無法解決具體訴訟矛盾的情形下方可采取司法運用,以維護法律的權威,防范以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為名的裁判咨意。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審慎性。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必須建立在充分論證其適用必要性,充分衡量其效果可行性,充分證明其現實確定性的基礎上,以確保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公平正義價值,防范司法實踐中的濫用。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主動性。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不能有不告不理的僵硬思維,法官在確認有司法運用的必要性時,即可以主動開展對民俗習慣的調查,在審慎的態度下將最貼切的民俗習慣引入司法運用。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公開性。一旦法官內心確信民俗習慣的司法運用為必須且恰當,并在事實上對裁判產生影響,法官應當在庭審活動及裁判文書中公開民俗習慣運用的理由及效果期待。

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差異性。民俗習慣具有地域性、主體性、時代性的特點,由此產生在不同地域、對不同對象、在不同時期的明顯差異,司法運用過程中,必須正確面對差異,仔細辨別差異,恰當地選擇具體民俗習慣在具體案件中的司法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