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名譽權侵害行為的認定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08-28 瀏覽次數:1352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而造成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認定名譽權損害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有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從行為方式看,違法行為中侮辱和誹謗兩種行為更為常見。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語言、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故意或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更多地以以為發表的文章中帶有侮辱性的話語言辭,或是文章報道內容嚴重失實從而使他人人格名譽受到損害、人格蒙受恥辱,或是在眾多觀眾面前發表有損他人名譽的講話的方式表現出來。
二、有損害后果
損害后果多表現為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并且這種社會評價的降低還應是比較明顯的。一旦加害人以侮辱、誹謗方式使其名譽權受到損害,首當其沖的受到損害的是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社會評價的降低是侵犯名譽權行為帶來的對受害人不利的后果。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追究行為人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在侵害名譽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只是一種誘發社會評價的因素。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運用相當因果關系學說去判斷,即行為人不法行為介入受害人正常的社會生活中,并改變人們對受害人的看法,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四、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人權益的結果,但卻疏忽而沒有預見、或者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狀態。由于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是積極的作為行為,行為人違反的往往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一般的不作為行為往往不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或名譽權的侵害。在此,行為人更多是以故意的主觀心態去積極地實施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追求的是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結果,可以說加害人侵害他人權益至少具有過失。而在民法上,除幾種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或責任免除的條件外,都市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