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826,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區原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分局局長張月波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受賄所得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10月至20083月期間,被告人張月波利用其擔任該區地方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第六稅務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在核定稅收上給予照顧,先收受王某、蔡某等13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32萬余元。其中,2005年年底,被告人張月波以其兒子出國留學請客為名義,多次收受他人錢物數萬元;20073月,明知請托人阮某經營的房產公司開發的樓盤市場價為4000余元,仍利用職務之便,以每平方米3050元向其購買商品房屋一套。后由該房產公司的銷售經理于200710月間通過房產中介轉手。案發后,經鑒定,該商品房于200710月的市場銷售價為456501元,獲差價115328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月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月波以兒子出國留學為名收受與其具有行政征收管理關系的請托人錢物,數額較大,明顯超出正常的請客送禮的范疇,應認定為受賄;被告人張月波與請托人阮某在業務上存在行政征收管理等關系,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其商品房,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構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全額退贓,有認罪悔罪表現,因此,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