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是目前人民法院面臨的突出問題,受到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其中尤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甚。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汽車工業迅速成長,機動車數量迅速增加,但道路的改善狀況、駕駛員素質和交通管理水平卻未得到相應的提高,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出臺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呈迅速上升趨勢。由于種種原因,相當數量的此類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甚至無法執行,成為人民法院執行難的一個新熱點。該類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在經受身體、精神和經濟多重損失的情況下,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極易對法院產生抱怨和責難,對執法公正性和嚴肅性產生懷疑,從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我們倡導實現判決的公正,但如果這一判決無法得到執行,即使判決是公平正義的,也只是實現了形式上的正義,無法達到實質正義,而單純的形式正義并不能解決社會的正義問題。要想扭轉這種局面,我們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調整處于不利地位的利益主體的狀態,達到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統一。筆者選擇對江都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進行調查,通過分析實證材料,探尋此類案件的特點、難點及成因,總結實踐經驗,研究解決對策,供執行實踐參考,以期化解此類案件引發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問題的引發:法律規制和當事人期望與執行現實的巨大落差

1、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以江都法院為例,2003年該院共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件22件,200436件,200554件,2006105件,2007年增長至145件,年增長率為61.5%,最高增幅達94%

2、執結率低。江都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的89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件中,執結的54件,執結率僅60.7%

3、涉案標的大。該類案件一般由醫療費、傷殘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其財產損害賠償組成,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解釋對一些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進行了新增和調整,如新增了必要的營養費和康復費,將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期限從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賠償數額大幅增加,以江都法院為例,近五年受理的該類執行案件中,平均個案賠償金額2003年為6萬,至2007年增加到15萬 ,其中執行標的額最高達70余萬元。

4、矛盾易激化。該類案件的申請人往往人身傷殘、財產受損或家人在交通事故中亡故,他們在身體、心理和感情上都受到了極大的傷害,思想工作非常難做,一旦生效判決不能實現,極易引發當事人吵鬧、上訪,損害法院權威和形象。

二、問題的背景:相關執行主體的“不完備性”

(一)被執行人主觀上或客觀上無法履行義務

1、被執行人難找。交通事故的發生難以預測,往往具有突發性和偶然性,這就決定了被執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區域性。有些案件被執行人不在本轄區,而是涉及到外市縣,甚至是外省市,有些案件事故發生時被執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詳或不一致,或被執行人已從原居住地搬遷,同時,由于絕大多數被執行人從事個體運輸,其職業特點決定了被執行人流動性強,從而導致執行人員到其住所地執行時常常撲空,給執行工作帶來了難度。

2、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在江都法院近五年受理的362件該類執行案件中,超過50%的被執行人無賠償能力。其中大多數被執行人是一些城鄉閑散人員,為謀生計,借錢或貸款購車搞運輸,或受雇于他人開汽車,運輸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來源,個別被執行人將一生積攢的錢花在購置車輛上,以車為賴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而事故發生后,不僅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的車主或司機也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損傷,車輛及其他財產遭毀損,住院治療也花去大量醫療費用,家庭生活極為困難,影響了其履行能力。

3、被執行人逃避抗拒執行。有的被執行人法律意識不強,對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做出的判決結果不理解,進而產生抵觸情緒,甚至對抗心理,采取了逃避執行的態度,躲避執行人員,或故意隱藏、轉移、變賣可供執行的財產,個別被執行人甚至以暴力、脅迫或誣告、陷害等形式妨害執行人員執行職務。

(二)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協助執行意識不強

1、交警部門處置肇事車輛不當。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體,交警部門對有的肇事車輛未及時予以扣押,或礙于人情關系,在只收取少量醫療保證金的情況下放行已扣押的車輛,致使部分已進入訴訟程序案件的肇事車輛難以被查封、扣押,從而造成執行難。也有的肇事車輛因受害人無法或怠于及時行使權力,致使被交警部門查扣的車輛因停放過久而物非所值或難以抵付相應的停車費用。

2、保險公司拒賠。機動車輛尤其是營業性車輛,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高危性,車輛往往投有第三者責任、車輛損失、車上責任、停駛損失等險別的保險。投保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損或給第三者造成損害時,依法可以獲得理賠,但由于保險公司不是判決確定的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查找相關保險公司,并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比較困難。一般做法是在相關部門找保險公司,再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將保險賠償款交法院執行。但保險公司為避免自己的損失,往往以不是案件被執行主體,理賠程序只能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起而啟動,投保人沒有在三個月內提供齊全的理賠材料,投保人沒有在事故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公司等等理由拒賠。有的保險公司即使同意理賠,也千方百計壓低賠償數額,對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賠償金計算標準一般不予認可,而是以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為由,利用理賠計算的專業性,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法和標準計算以減少理賠額。此外,即使確定了理賠額,進入理賠程序后,何時能夠完成理賠,則由保險公司掌握,實踐中,有的理賠程序拖了有半年之久。

(三)法院自身工作的不完善

1、審執工作脫節。審者不執,執者不審,有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沒有及時采取或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貽誤了執行時機;有些審判員在移送執行案件時未把審理階段掌握的有利于執行的線索告知執行員,而執行員接到案件后,只能對案情進行了解,至于被執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財產可供執行,是否有執行能力,則一無所知,只好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調查和了解,浪費了執行資源。

2、法院現有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大量增多,加重了法院的執行負擔,而執行該類案件又需要耗費大量人力和物力以及時間,這使得法院的執行人員疲于應付。加上執行力量受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短缺的限制,雖然執行人員放棄了大量休息時間,窮盡了主觀能動性,仍無法滿足日益增多的執行請求。

3、部分法院執行人員素質不高。有些執行人員進取精神不足,事業心、責任感還不夠強,有些執行人員對執行法律法規學習不深、理解不透,極個別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辦“人情案”、“關系案”,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問題的出路:從觀念的更新、制度的建設到技術的完善

1、拓寬執行思路,靈活執行方法。針對該類案件大部分被執行人賠償能力有限,有的甚至根本無償還能力的特點,在執行中要講究執行策略,創新執行方法,提高執行藝術。通常情況下,有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執行時雖無經濟收入,無金錢給付,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沒有債權,更無無形資產,但尚未喪失勞動能力;有的被執行人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的能力,但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被執行人有持續履行義務的能力。對于這樣的案件,不能簡單地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應考慮到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耐心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相互理解,根據被執行人一年的實際收入,采取和解分期執行的辦法,這樣既能體現裁判文書中規定的內容,又能使雙方當事人都容易接受,從而達到執行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進一步豐富執行財產的調查手段。執行程序中是否能夠找到債務人的財產,直接影響到執行的實際效果,影響到債權人的債權最終是否能夠得到實現。多年來,法院調查一直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主要途徑,實踐證明,僅僅依靠法院執行人員的力量根本無法滿足執行財產調查的實際需要。由于過多地介入了財產調查事務,法院常常不堪重負,執行案件也因此而大量積壓,其結果反而使許多案件不能及時執結。應當強化債權人調查財產的義務,賦予其更多、更廣泛的調查手段和途徑,債權人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應當盡可能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還要進一步強化債務人及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報義務,在對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的同時,督促其對自己所有的固定財產、土地使用權、工資收入、銀行存款、債券以及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債權等進行申報,填寫財產申報表。相應地采取查詢、凍結、查封、扣押、劃撥、拍賣、轉讓等方法,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對于自然人和法人是混合被執行人的情況,應建立健全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互相舉報制度,便于執行機構掌握和控制被執行人的財產。

   3、強化人文執行、和諧執行。在執行中,要堅持以人為本,關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采取說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耐心細致地對被執行人喻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被執行人在道德良心上自責,自覺地履行損害賠償義務,形成履行法定義務光榮的良好氛圍,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促進社會和諧。

    4、加強部門配合,建立聯動制約機制。首先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配合,建立信息聯動機制。法院可將“老賴”、肇事車輛等信息提供給公安機關,由其配合查找。公安部門在事故處理階段,重視檢查車輛保險情況,盡量要求交通事故責任人預交醫療費保證金,及時暫扣肇事車輛以及加大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責任人查處力度等方面,多做協助執行工作,為此類案件的審理、執行打下良好的基礎。其次,加強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與聯動協作,法院每月有選擇地向同級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通報已立案執行的案件被執行人信息,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接到人民法院通報的被執行人信息后,由監管分局負責及時轉發給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機構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發放新貸款和貸后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人民銀行接到人民法院通報的信息后依據提供的被執行人情況和帳號查詢規定,向執行法院提供有關銀行開戶信息。對人民法院通報的未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由各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制裁措施。第三,該類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數屬于社會弱性群體,更需要社會各方共同關注解決,積極尋求黨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也是妥善執行的有效方法。此外,雖然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有權要求相關單位協助執行,但若該單位怠于協助或效率不高,法院則沒有任何督促執行或采取懲罰的手段和權限。因此,建議立法賦予法院相關權限和措施。

    5、注重審執配合。強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工作,主動與交警部門聯系,請交警部門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即告知受害方,如調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訴訟時,應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以免貽誤保全時機,增加財產保全的難度。對當事人提出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辦案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對肇事車輛、保險理賠款或其他有價值財產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對符合法律應當先予執行的,應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有效提高執結率。此外,在案件審理階段,主審法官要從有利于案件今后執行的角度,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是否投保、索賠,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關系密切的親友情況等。在查明當事人身份情況時,要求賠償義務人提供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并在案件移送執行時將信息傳遞給執行員。裁判結果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還要考慮可執行性,如在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較差時,判令分期賠償。在審理終結后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執行告知書》,詳細告知當事人在執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指導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積極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告誡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

6、加大法院釋明力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主體多、賠償項目多、證據材料多、訴訟標的大,而當事人的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他們對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知之甚少,因而對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現出不理解,認為法院偏袒一方,其自覺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可能性即可想而知。建議法官加大釋明力度,明法析理,使勝訴方明明白白,敗訴方心服口服,盡可能地消除敗訴方對法院裁判的抵觸情緒,為今后的執行掃除思想障礙。

7、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專項基金。法院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支持,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專項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到了極點,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范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于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了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并適當放寬救助對象范圍。

8、加強法制宣傳,強化交通安全管理。不少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被執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其中有的是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甚至有的是開無牌車、套牌車、報廢車,這反映出當事人的安全意識淡薄、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交警部門要嚴格執行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制度,以保障事故發生后受害方能得到賠償。法院可用真實的案例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不遵守交通法規后果的嚴重性,以案釋法,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使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總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隆,以緩解執行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