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忙于備戰考研的大學生夏某與李阿姨簽訂了租房協議,然而租賃期滿,夏某偷偷搬出,期間欠下的房租、水電和物業管理費也能夠不了了之么?日前,北塘法院判決這位失信的大學生支付拖欠的各項費用共計26688.20元,并承擔違約金4000元。

聽他人介紹說夏某是個大學生,想要租房子復習考研,李阿姨信得過,二話沒說當即與夏某簽訂了租房協議。雙方約定租賃期限從2007515日起2008514止,月租金為4000元,押金4000元。房租金3個月一付,房屋租金必須提前15天交清。雙方還約定,夏某必須按時交清該房屋租賃期內的一切費用:水、電、煤氣 、電話、有線、治安管理費、暫住費。

當然,約定中也包括,如果一方失信,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

租賃期間,夏某僅向李阿姨支付了6個月的租金24000元,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也僅交至20079月底。

現租房協議已到期,夏某毫無還款之意,李阿姨決定甩開面子,親自上門討要。誰想早已人去樓空,一句交代沒有,甚至還帶走了李阿姨房屋和車庫的鑰匙。李阿姨后悔自己當初的決定了,一怒之下將夏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認為,夏某與李阿姨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夏某未能按約支付租金及相關費用,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李阿姨要求夏某拖欠的房租24000元,電費856元、水費554.87元、物業管理費1277.33元,并支付違約金4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