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鬧上法庭的事也不少見。特別是在農村,很多犬類缺少管理,更容易發生狗咬人事件。通州一養殖場業主養了一只狼狗看家護院,結果就咬傷了鄰居,為賠償問題造成鄰里反目,甚至鬧上了法庭。日前,通州法院判決養殖場業主賠償鄰居42360元。

  原告丁某已近古稀之年,其住所離被告袁某的養殖場不足300米距離。2016年1月1日上午7時左右,原告丁某為尋找自家小狗步行途經被告袁某經營的養殖場門口時,不幸被被告飼養的狼狗咬傷。當天,原告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大腿狗咬傷,經手術后直至同年1月30日才康復出院,先后用去醫藥費3萬余元。為賠償問題,當地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調解,但因雙方各執已見而調解未果。原告訴至通州法院要求處理。

  審理中,被告認為原告為尋找自家小狗,擅自打開養殖場大門驚醒狼狗,使其掙斷繩索,咬傷原告。另外,原告也明知被告養殖場內有護院狼狗,故原告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動物致人損害屬于特殊侵權,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本案中,原告被被告飼養的狼狗咬傷的事實,原、被告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故被告作為該狼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本案中不存在原告對自身的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全額賠償。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