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致人死亡 未買商業險的“倒霉司機”賠償14萬元
作者:李遠 陶敬淵 發布時間:2017-03-20 瀏覽次數:599
“因為生意不好做,所以就想只買交強險,不買商業險,節約點錢,沒想到出這么一個事故,一年生意都白做了,唉……”面對法官,被告張某無奈的搖搖頭。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本可以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因為被告沒有購買商業險,最終自掏腰包支付了原告14萬元。
2017年1月,徐某駕駛無牌的四輪機動車在常熟某村道路上行駛,因夜間下雨,光線不足,其車前的照明燈又不符合技術規范,加之自身疏于觀察,與張某臨時停靠在路邊的中型貨車發生追尾。送醫后,徐某不治身亡。后交警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張某在雨天夜間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后,徐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合計40余萬元。
張某到庭后覺得一肚子委屈,他陳述自己是做貨運生意的,因近年生意不好,為節約成本,就未購買商業險。貨車當時停在路邊,是徐某自己撞上去的。
經承辦法官多次協調,最后,原被告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張某賠付原告14萬元。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張某在夜間雨天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了徐某的通行,需要承擔一定責任。張某未購買商業險,發生事故后超出交強險部分需自行賠償。建議機動車主不要心存僥幸,不購買或不足額購買相應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可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