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還是借款?這是一個問題
作者:戴秋漢 顧斌 發布時間:2017-03-17 瀏覽次數:355
原告X公司與被告J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X公司向J公司出售總價為799240.14元的銅線坯。之后, J公司未向X公司支付貨款。2015年10月19日,被告J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吳某共同出具借條一張,寫明J公司“借到”程某(系X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金799240.14元、利息16760元,合計816000元,吳某作為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上述借款所產生的本息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產生的費用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出具借條后,J公司及吳某均未按借條約定支付過任何款項。
J公司及吳某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答辯稱:雖然J公司向程某出具了借條,但本案的法律關系實際上是買賣合同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雙方訴爭的應該是貨款而不是借款,而吳某所作的擔保針對的是J公司與程某的借貸糾紛,而在本案中事實上不存在借貸關系,吳某所作的擔保應是無效的。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X公司與被告J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J公司已收取合同約定的產品,欠X公司價款799240.14元的事實也是清楚的。被告J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借條,雖然名為“借條”,但是就形式及內容而言,實質上是J公司就其與X公司發生的買賣業務往來中所欠貨款進行結算,借條的內容及效力應當予以確認。被告吳某作為保證人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提醒:企業在市場交易中,對于貨款的結算應當盡量形成對賬單等憑證,并且對賬單中應當明確表明所欠款項的性質、還款期限等內容,避免出現本案中明明是欠貨款卻書寫借條的情況,以免在索要欠款乃至訴訟中出現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