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健身年卡后所得服務大縮水 要求返還卡費獲支持
作者:周春曉 黃斌 發布時間:2017-03-17 瀏覽次數:368
本案原告徐女士在被告某舞蹈培訓公司購買了瑜伽培訓年卡,雙方對上課時間、課程等做了口頭約定,約定徐女士可在該公司內接受為時一年的瑜伽培訓。徐女士在接受了一個月的課程后,該公司做出課程表調整,減少了課程數量,且規定只有滿三人才能開課。又過了一個月,被告公司再次更改課程及開課人數,且徐女士發現該公司在某團購網站上多次購買自己發布的商品并自己做出評價,故徐女士認為該公司利用虛假交易、評論誤導消費者構成欺詐經營,因此,在培訓卡辦理三個月后,徐女士向該公司提出其年卡尚余九個月的使用期限,要求該公司退還相應費用2000元,但遭到拒絕,于是徐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退還其辦卡費所余費用2000元并賠償欺詐損失費8600余元。法院審理認為后,認為原、被告之間成立培訓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培訓服務,但在培訓期間對培訓課程等進行調整、減少,違反雙方約定,屬于違約行為,根據原告徐女士所上課程時間,繳納培訓費2880元,上課3個月,現原告徐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還2000元培訓費,予以支持。原告徐女士稱主張被告在網上進行虛假交易、利用虛假評論誘導消費者、虛假宣傳等構成欺詐交易,法院認為被告所做宣傳雖有夸大情節、并有自己購買商品后做出評價行為,但以上行為其情節并未構成欺詐,且該宣傳、評論并非原告徐女士購買商品的誘因,原告徐女士對相關網站評價應當有一定的辨識能力,不應僅依據評價消費,據此法院院認定被告并不存在欺詐,對原告主張賠償欺詐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法院最終判令原被告解除培訓合同,被告退還原告年卡費2000元,并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現在一些健身俱樂部為謀求更大利潤,往往使出種種招數,在健身卡的辦理、使用、退卡過程中設置重重陷阱,“騙取預付款”、“服務縮水”、“霸王條款”等問題讓諸多健身者苦不堪言。建議消費者在辦卡前,首先應核實健身中心的資質、經營狀態,選擇規模大、設備齊全、信譽好的企業;根據自己實際情況選購健身卡,切忌貪圖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得不償失;此外應明確約定服務的內容,如服務有效期、退轉卡條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