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2日,洪某在某健身房辦理了一張有效期五年的VIP健身會員卡,健身房收取其會員費8800元。2016年7月健身房因故停止經營,并通知洪某轉會。洪某認為健身房通知其轉會系健身房單方行為,未經洪某同意,且轉會后的健身場所位置偏遠,配套設施都不能與原場所相媲美。健身房的行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健身房之間的合同關系,并要求退還會員費6453.36元。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洪某在某健身房交納5年期會員費,辦理會員卡,健身房為其提供健身服務,雙方健身服務合同依法成立。洪某成為健身房會員16個月后,健身房因故停止經營,不能繼續提供正常的健身服務,且未經洪某同意,單方強行要求洪某轉會由第三方提供的健身服務,致使洪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洪某因此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健身服務合同,并要求退還剩余44個月的會員費6453.36元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依法應予支持。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本案中,健身房在不能為洪某提供健身服務后,未經洪某同意,單方強行要求洪某轉會由第三方提供的健身服務,顯然損害了洪某自主選擇經營者的權利。

  在此,法官溫馨提示:依法維權,才能消費無憂,大消費者應提高維權意識,敢于更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對商家的不法行為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