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識到自己犯下了不可饒恕的錯誤,我感到深深的懺悔和抱歉……”近日,相城法院審理了一起精神病男子殺妻案件。50歲的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老淚縱橫、泣不成聲。

  2016年6月12日晚,王某與妻子陳某早早地洗完澡便上床看電視,沒多久陳某先睡著了,王某則繼續看電視。直至凌晨12點左右,抑郁情緒導致的失眠讓王某心煩意亂,而此時身邊的妻子已熟睡,發出的陣陣鼾聲更是讓王某更加煩躁不堪。惱怒之下,他便伸出雙手掐住了妻子的脖子,想讓她安靜些。可是王某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失控,陳某拼命掙扎了一會便不再動彈了。王某見妻子沒有動靜了,松手拍了拍她,確認妻子已經死亡。眼看妻子陳某死狀凄慘,王某擺放好她的手腳,還分別用馬夾、襯衫蓋住了她的頭部和下身。事后,王某心中開始感到害怕,早晨丈母娘和女兒先后來訪,王某都鎖門不見。到了9點多,王某撥打女兒電話,告知她陳某已經死亡,隨后便離家出門。女兒接到電話后立刻跟自己丈夫趕到家中,發現陳某躺在床上已經沒有呼吸。

  據悉,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癥,長年服用藥物,多年來精神狀態一直較為穩定,平時都可以和他人正常交流,偶爾會自言自語、神情恍惚,脾氣比較倔強。案發前幾個月,王某曾因精神病發作,搶劫他人電動車被派出所抓獲,并移送至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病情穩定后出院回家,繼續服用藥物。事發前幾天,王某經常失眠,感覺心煩氣躁,為一點小事就怨天尤人,抱怨世態不公,為何別人都過著好日子自己卻如此清苦。

  經鑒定,陳某系生前遭人扼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但其辨認能力完好,此次作案不是在精神病的癥狀支配下所致,不過由于精神疾病的影響,其自我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故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據此,相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殺人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癥,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提醒】:精神病患者是一類特殊群體,他們的生存狀態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心。作為精神病患者的家屬,應該對精神病患者嚴加看管,千萬不要認為,只要是精神病患者就都不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作為社會大眾,應該對精神病患者這一弱勢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懷,不能對他們進行嘲笑和玩弄,這樣只會加重他們的病情,從而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目前我國將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為三級:(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3)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本案中的當事人屬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所以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