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整牙與醫院發生爭議,患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而醫院以免責條款拒絕退費,患者的維權有理可循嗎?近日,蘇州市姑蘇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中學生小周在蘇州某口腔醫院進行了口腔正畸,先后兩次共繳納了治療費用15000元,然而,治療過程中,小周家人卻與醫院產生了一些爭議。小周由于還是個學生,不可能就醫院合同中要求的“矯正過程中必須按照醫囑定期復診,我科不承諾在雙休日或某一固定時間為您服務”那樣在非雙休日定期復診,提出了周末復診的要求,而醫院的主治醫生拒絕了這個要求,并對耽誤復診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免責要求,雙方溝通未果。其后,小周未繼續在該院就醫,在次年將牙套去除。既然并非完成療程,小周一家去醫院退費,卻遭到了拒絕。于是,小周將某口腔醫院告上了姑蘇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某口腔醫院退還原告小周已交納的費用人民幣12000元。

  口腔醫院卻表示,小周交納的費用不應退還。因為就診之初,原告即簽署了《口腔正畸知情同意書》。原告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復診,由此產生的后果在雙方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中載明,因自身原因導致治療無法繼續,所有費用不需要退還。

  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正畸醫療的復診時間,醫生可根據自身和病人的情況綜合與患者合理協商,患者亦應根據醫生的解釋和分析合理安排就診時間,本案導致醫療合同繼續履行受到障礙而中止,雙方均具有一定的責任。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醫療服務合同,被告沒有異議,本院照準。關于醫療服務合同解除后費用的返還問題,由于雙方對正畸治療的繼續交費亦說明了對之前工作和服務并無異議,故原告要求退還第一次交納的7500元首期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而對于原告交納的第二筆治療費用4500元,因在復診了兩次后雙方即因故中止了合同,被告未再提供醫療服務,對未予提供醫療服務部分應當予以返還。考慮中止合同的原因、已提供醫療服務的次數,本院認定酌情返還4050元。判決如下:被告某口腔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原告小周治療費用人民幣4050元。

  法官提醒:免責條款大多都存在于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一般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的,他們從維護自身利益出發,事先擬定好條款,包括免責條款。在與商家或者其他機構簽訂合同時,應該仔細看清條款載明的免責條款,不合理之處要及時和商家進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