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摔傷骨折 學校被判擔責七成
作者:劉勝芝 劉文豪 發布時間:2017-03-15 瀏覽次數:426
就讀于蘇州市吳江區某學校的初中學生小王在體育課上不慎摔倒,造成右腿骨折。學生家長起訴至吳江法院,要求學校予以賠償。近日,法院判令學校承擔造成損失的70%的賠償責任。
2016年6月14日上午,14歲的小王在學校與其他同學游戲時摔傷,造成右手臂中端骨折,當即住院治療。幾天后小王父親來到學校,要求今后停止小王的一切體育活動,學校校長及體育老師均表示同意。小王在8月28日拆除手臂上石膏,但仍以紗布包裹。9月1日新學期開學,小王父親送小王上學時,再次與學校的校長及體育老師打招呼。然后就在次日上午的體育課上,小王在體育老師安排的慢跑考核中倒地受傷,當即不能動彈。老師發現小王傷情嚴重,便將小王送往醫院并電話通知小王父親。后經醫生診斷為:右股骨遠端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當即住院進行手術。
與學校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后,小王父親將學校告上法院,要求學校賠償4萬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關于小王摔倒的原因雙方各執一詞,小王認為由于手臂纏著紗布,自己在跑步過程中無法保持平衡而摔倒。學校則認為小王是踩到自己鞋帶摔倒的,體育課上老師已充分提醒學生上體育課的注意事項,并考慮到小王之前受過傷,特意叮囑并得到小王肯定答復后才允許其參加慢跑。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前一次在校受傷時,雙方已對簿公堂,該案的判決書中載明小王于2016年8月28日拆除石膏這一事實,學校對小王上述身體情況應當是明知的。本案中無論小王在體育課上因何種原因摔倒,石膏僅僅拆除五天,學校老師在上體育課前未查看小王手臂傷勢的恢復情況,即要求全體同學上體育課,包括60秒250米的計時跑,學校未對小王的身體健康狀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認定學校對小王的受傷承擔70%的責任;小王為已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應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而小王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未能預見自己的身體狀況,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認定其自擔30%的責任。最終,法院判令學校向小王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570.04元。
法官提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