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放棄撫養費 以后還能要求支付嗎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7-03-15 瀏覽次數:381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但現實生活中 有的父母在離婚時,為了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其它原因往往會放棄對方承擔撫養費或者少付撫養費,后因種種原因又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那么離婚時放棄撫養費,過后還能要求支付嗎?法院會如何裁決呢?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年幼兒子為治療白血病狀告母親 獲10萬醫療費
【案情】原告樂樂(化名),在小學六年級時,原本天真爛漫的生活被一場突如其來的疾病沖擊的支離破碎。2015年春天,樂樂總提不起精神,持續感冒、發高燒,身體狀況越來越糟糕,后被診斷出患有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為了救兒子,樂樂父親辭去工作到處求醫問藥,先后花去了16萬多元。經過父親的不懈努力,終于找到與樂樂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費用卻還需要50多萬元。除去社會及學校捐助的30萬元,還差20萬元,可在前期治療中父親已花去數年積蓄,無奈之下,父親向樂樂的媽媽孫某求助,希望孫某能夠與自己一起挽救兒子。孫某雖也心如刀絞,拿出5萬元積蓄幫助兒子治病,但并不愿意支付后續醫療費。理由是孫某和樂樂父親在離婚時明確約定了樂樂的撫養費和醫療費用等全由父親一人承擔。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醫療費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孫某支付原告陳某醫療費十萬元。
【點評】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父親與被告協議離婚時雖約定原告的撫養費(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由陳父一人承擔,但陳某現被診斷患有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需要巨額醫療費用,母親孫某理應負擔后續醫療費用。
案例二、離婚時放棄撫養費 一年后要求支付被駁回
【案情】劉某和陳某于2013年底結婚,2014年生育一女,劉某于2015年5月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訴訟中,兩人均同意離婚,但對女兒的撫養權爭執不下,兩人經濟條件相當,都想要女兒的撫養權,劉某為了女兒撫養權,甚至提出不需要陳某承擔女兒的任何撫養費用,最終,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劉某承擔女兒今后全部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陳某享有對女兒的探視權。2016年6月,兩人離婚一年多,劉某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認為其獨自撫養女兒生活困難,要求陳某承擔女兒一半的撫養費用。經法院審查,未發現劉某在離婚后生活遭遇、工作發生重大變化、女兒也未在教育和醫療上出現重大開支,劉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維持女兒在當地的生活水平,且劉某當初約定放棄追索撫養費,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故最終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對待這樣的情況,雖然我們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但也應嚴格審查,防止曾經承諾獨自撫養子女的一方惡意騙取法律同情,實現盡快解除婚姻關系、爭奪子女撫養權的非法目的?!痘橐龇ā返谌邨l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關鍵。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撫養方經濟狀況下降,無法獨自承擔撫養義務,或是子女出現升學、疾病等情況時,對離婚時承諾獨自一人撫養子女,離婚后沒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應予以支持,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
案例三、單身母親患白血病 高中女孩狀告父親求撫養
【案情】12年前,小月(化名)的父親王某與母親許某協議離婚,約定小月隨母親生活,小月所有的撫養費由母親一人承擔。離婚后,許某獨自帶著小月生活,小月從幼兒園、小學到初中的生活費及教育費、醫療費一直由母親獨自承擔。天有不測風云,2016年許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意外被查出患有慢性粒細胞白血病,需要花費巨額醫療費,加上小月此時剛剛進入高中就讀,生活費、教育費一下子增加了不少,母親獨自撫養小月非常困難。2016年8月,小月訴至法院,要求父親王某承擔其今后全部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王某十多年來和女兒聯系較少,父女之間的親情有些缺失,經承辦法官對癥下藥,創造機會讓王先生和小月獨自相處,父女之間的隔閡慢慢消融。王先生同意接過“接力棒”,同意自調解當日起至小月獨立生活時每月給付小月生活費500元,并承擔小月今后同期的教育費、醫療費,將女兒撫養成人,并表示今后要多和女兒談心,彌補女兒成長過程中缺失的父愛。
【點評】血濃于水,父母雖已離婚,但父母與子女的血緣、親情關系永遠不會改變,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在獨自撫養孩子一方因種種原因無力繼續撫養的情況下,父母另一方應承擔起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