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驅動觸紅線 銷售假藥被判刑
作者:徐蘭 發布時間:2017-03-15 瀏覽次數:373
溧陽一女子沈某受利益驅動,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了一批假藥,明知非醫藥公司的產品,還私下銷售。近日,沈某因銷售假藥罪(未遂)被溧陽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6年2月至9月期間,沈某明知其通過非正規渠道購進的內服性藥系假藥的情況下,仍通過一外地男子以每粒2元左右的價格購進“神農草本偉哥”、“藏秘金偉哥”、“硬到底”等200粒左右的藥品,在不具備藥品銷售資質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的溧陽市溧城鎮某百貨商店內,以每粒5元至7元不等的價格予以銷售。
2016年9月13日,史某在沈某經營的商店內以人民幣55元價格購買“Power1”字樣的產品8粒,同日,公安機關在沈某經營的上述商店內查獲待銷售的“牛蒡”“MACA”“金蟲草三參”等字樣產品共計98粒。經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沈某待銷售的“牛蒡”“MACA”“金蟲草三參”等字樣產品屬于藥品,卻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的規定,應當按假藥論處。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沈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沈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故法院作此判決。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