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對兒童安全座椅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3C認證),成為產品能否上架售賣的標準。近日,吳中法院對一起超市銷售無3C認證安全座椅的案件作出判決,該超市需向消費者支付價款三倍的賠償金。

  2015年10月,金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兩個某品牌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價格分別為1980元和1680元。金先生發現,這兩個安全座椅均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他查找到2014年1月22日發布的一份《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其中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現決定對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自2015年9月1日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的約束系統,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金先生認為,他購買的兩個兒童安全座椅違反了該規定,某超市仍予以銷售,應視為欺詐行為。他將超市訴至吳中法院,要求退還貨款366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賠償金10980元。

  某超市則認為,其作為銷售者對涉案產品的生產許可、質量認證等進行了嚴格的檢查與監督,涉案產品并未違反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格產品,故其對涉案產品存在的問題沒有主觀過錯;且《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不屬于產品質量的強制性規范,對涉案產品沒有特別規定必須認證,故涉案產品并未違反該條例的規定。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根據《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公告》,涉案汽車安全座椅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不得銷售,而被告仍予以銷售的行為應認定為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吳中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貨款3660元并支付三倍價款的賠償金10980元,共計14640元;同時原告將涉案汽車安全座椅退還被告。

  法官提醒:兒童安全座椅對兒童乘車安全至關重要,廣大消費者在選購時,要選擇正規的專業渠道購買品牌知名度高、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