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了茶葉不認賬 法院判賠三萬六
作者:沈君燕 發布時間:2017-03-14 瀏覽次數:386
老百姓開門有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飲茶已成了很多老百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習慣。近日,王某在某飯店內的柜臺上購買的茶葉包裝盒上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于是將該飯店告上法院,然而該飯店稱茶葉并非是他們所銷售,不應找飯店賠償,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吳中法院審理了該起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
2016年1月,王某在某飯店的經營場所內先后購買了兩種茶葉禮盒各10盒,共計12000元,該飯店給王某開具了購貨發票。購買后,王某發現上述茶業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等,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將該飯店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2000元并賠償36000元。
某飯店稱,他們將店內的2個柜臺出租給了某農產品經營部,王某是在該經營部購買的茶葉,飯店并不是銷售者,其是應王某的要求而代開的購物發票。某農產品經營部銷售的茶葉為自產自銷,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王某則認為,她是在飯店內購買的茶葉,錢也是付給飯店的,并由飯店開具了發票,足以證明該飯店是銷售者。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即便涉案茶葉是食用農產品,其質量安全標準或安全信息的公布,也應遵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等內容;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涉案茶葉均有外包裝、定量定規格,應當認定其為預包裝食品,而其包裝上均未張貼任何標簽標識有關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原告在被告經營場所購買涉案茶葉,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購物發票,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系涉案茶葉的銷售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責任,于法有據。被告銷售的涉案茶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要求其退還全部貨款12000元,并將原訴請十倍賠償金自愿變更為三倍賠償金3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吳中法院判決某飯店退還王某貨款12000元,并支付賠償金36000元。
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是否具備一些應有的標識,如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一些相關證書等等,食品標簽作為生產者向消費者傳遞食品信息的載體,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標注,才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