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起糾紛 法理親情需分清
作者:王蕊 發布時間:2017-03-14 瀏覽次數:439
現實生活中,因離婚、戀愛、親情等原因而引起的贈與行為時有發生,因反悔而引起的糾紛也不在少數。贈送出去的還能否收回?近日,一起母親告兒子的撤銷贈與一案在法院得到公開宣判。
王某、胡某夫妻因家庭矛盾導致雙方感情破裂,最終于2016年初在法院的調解下協議離婚。雙方共同約定女兒跟母親王某生活,兒子跟父親胡某生活,并一致同意將共同所有的一棟贈與兒子。因王某暫無住所,雙方還約定王某對二樓西側的房間擁有居住權。于是離婚協議生效后,“一家人”仍生活在一個屋檐下。“低頭不見抬頭見”的日子里,難免會產生摩擦,王某、胡某又一次從“文斗”發展到“武斗”。胡某在氣惱之下還將王某的衣物扔出方外,要求王某搬離房屋。王某心里也有諸多委屈,房子是自己贈給兒子的,現在自己卻成“無片瓦遮身”,于是在雙方協議離婚不到半年,王某將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房產贈與。
法院經審理后,在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中,當事人為離婚達成包含婚姻關系解除、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等內容的“一攬子”協議,并明確了財產分配、撫養關系等相關條款。因該類“一攬子”協議的條款間具有關聯性,且已得到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的審查,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其中某個條款。在該離婚案件中,原告與劉某均一致同意將案涉房產贈與被告,并約定劉某獨立承擔被告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該贈與行為也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質。原告要求撤銷贈與,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其上述主張,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有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協議將房產給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贈與給子女。如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關贈與的條款進行處置。但是《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組織、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給子女的,不適用《合同法》中贈與條款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以及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等問題而訂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處理(包括房產)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條款都屬于離婚協議的一部分,相互關聯,密不可分。如贈與子女的房屋依附于婚姻關系解除,因帶有身份關系性質,而不能單純套用財產贈與的法律條文。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