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風商標遭侵權 金紅葉紙業訴請獲支持
作者:王雅勤 發布時間:2017-03-14 瀏覽次數:429
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蘇州某日用品公司商標權糾紛案件,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請。
金紅葉紙業(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1日注冊了 中文商標,于2010年3月7日核準了注冊 商標,后金紅葉紙業(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為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所生產的“清風”系列生活用紙獲得江蘇省名牌產品證書,“清風”牌“綠茶茉香”系列的面巾抽紙、紙手帕、卷紙在全國的生活用紙市場擁有較高的占有率及榮譽度。蘇州某日用品公司于2014年10月就“清夙”商標申請注冊,在未注冊成功的情況下便在其生產的面巾抽紙上使用 與 標識。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認為蘇州某日用品公司生產、銷售的“清夙”、“優清夙”牌面巾抽紙與其公司對應產品的 、 商標非常近似,極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侵害了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清夙”、“優清鳳”牌抽紙在產品的顯著位置使用了“清夙”、“優清鳳”標識,在客觀上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導致消費者誤以為是“清風”牌抽紙。因此, 、 標識與涉案 、 商標構成近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生產規模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00元。被告不服上訴,二審雙方達成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