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小朋友起訴“打假”
作者:馬俐 發(fā)布時間:2017-03-10 瀏覽次數(shù):350
11歲小朋友奇奇起訴超市要求“退一賠十”,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原來,奇奇的媽媽和奶奶早先已就同一種商品分別至吳中法院起訴并獲得十倍賠償,法院認為,這一行為是典型的“知假買假”行為,超出了一個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這是吳中法院首次不予認定消費者身份而駁回的案件。
今年9月,吳中法院來了位11歲的小朋友奇奇,要起訴某購物廣場,委托代理人是爺爺孫某。奇奇訴稱,今年3月7日,他跟著奶奶到某購物廣場,分兩次進入超市購買了11瓶某品牌醬料,總價236.8元是用自己壓歲錢付的,買的東西準備送給外婆。購買后發(fā)現(xiàn)食品外包裝上缺少生產(chǎn)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產(chǎn)者名稱及地址、保質(zhì)期、標準代號等標簽,違反《食品安全法》關(guān)于預(yù)包裝食品的強制性規(guī)定,要求某購物廣場“退一賠十”。還提供了蓋有某購物廣場發(fā)票專用章的購物小票2張及11罐醬料。
而某購物廣場稱,涉案食品為散裝食品,為了方便客戶購買和防止部分顧客隨口食用,才要求供應(yīng)商裝入塑料罐內(nèi)出售,商品質(zhì)量本身沒有問題。原告家人多次購買該商品,未打開食用即進行索賠,是以盈利為目的購買行為,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奇奇的母親、祖母均在被告處購買了與本案相同的食品,并向法院分別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委托代理人均為孫某,法院判決支持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吳中法院認為,首先,原告代理人孫某提供的購物小票不能證明原告即為涉案食品的購買者;其次,本案原告年僅11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短時間內(nèi)先后兩次進入超市購買11罐涉案食品的行為與原告年齡、智力不符;再次,原告的家人在相近時間段內(nèi)多次至被告處購買相同食品,并先后提起訴訟主張高額賠償,這是典型的以索賠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顯然也超出了一個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本案所涉的購物行為難以認定系由原告實施。綜上,原告并非涉案食品的真正消費者,不符合起訴條件。據(jù)此吳中法院裁定駁回奇奇的起訴。
法官說法:對于食品、藥品領(lǐng)域的“知假買假者”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模m然其主觀上存在牟利的動機,但從有利于凈化市場、打擊違法經(jīng)營者的角度出發(fā),目前對于“知假買假者”的身份界定,原則上適當予以放寬。但在民事訴訟中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參加人不能為達到獲利目的而濫用訴訟權(quán)利、作出不實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