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記卡被盜刷 銀行難脫干系
作者:王艷 陸帆 發布時間:2017-03-10 瀏覽次數:342
網上交易、微信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的興起,為日常生活提供了方便的同時,也加大了交易風險,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偽造、盜刷銀行卡現象時有發生。
卡還在 錢沒了
2015年6月30日下午,從17時09分到17時20分,王女士的手機連續收到7條短信提醒,提示其分別在山東、上海兩地連續刷卡七次,消費近14萬元。王女士的銀行卡就在身邊,手機卻收到了刷卡消費短信,錢沒了,是誰的責任?
各執一詞 對簿公堂
卡在身邊,怎么會有消費提醒?王女士立即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遭盜刷了。她即刻趕往銀行營業部反映情況,并將卡中余款取出,同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子公安在繼續追查,王女士和銀行打起了官司。因為與銀行交涉未果,王女士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將發卡行、第三方支付行均列為被告,要求共同賠償存款損失及利息。
王女士認為:在銀行處開戶存款,與銀行間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未能履行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和交易安全等義務,銀行卡被盜刷,銀行負有不可以推卸的責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銀行則認為:一、王女士在銀行開卡并設立密碼,銀行已經將包括密碼保護在內及相關事項進行告知,且技術更新后,曾以發放宣傳片、流動字幕等方式通知用戶更新安全性更高的芯片,已經盡到了義務。二、所持借記卡為憑密支取、消費的借記卡,持卡人應當承擔因不慎泄露密碼造成的損失。三、借記卡章程約定“凡錄入密碼與系統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或者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持卡人負責因不慎泄露密碼造成的損失”。所以銀行并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方支付銀行認為: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持卡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相當于發卡行、中國銀聯同商戶之間的一個中介,并沒有渠道接觸和識別交易發生時所使用的銀行卡,沒有識別偽卡的可能性,第三方支付機構承擔的只是交易發生后,按照交易指令和中國銀聯指令進行款項劃撥。該卡發生盜刷后,作為第三方支付行已攔截4筆資金退單到中國銀聯,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法院最終判決銀行退還已攔截款項79899元,并承擔盜刷損失27916元及利息。第三方支付銀行已退還攔截款項的不承擔責任,未退還攔截款項的,將攔截款項直接退還給當事人。
法院裁判理由
1、銀行未能有效識別偽卡應該賠償客戶的損失
原告王女士在被告銀行辦理了具有儲蓄功能的借記卡,并存入存款,儲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銀行接受了與原告王女士的借記卡卡號相同的偽卡交易,并從其借記卡賬戶中扣劃相應款項,被告銀行未能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同時說明被告銀行制發的借記卡信息存在被復制的安全隱患以及交易系統無法識別偽卡的技術缺陷,故對于原告王女士因此所受的損失被告銀行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免除一方責任的格式合同條款應屬無效
雖然借記卡章程約定“凡錄入密碼與系統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或本人授權的合法交易,持卡人負責承擔因不慎泄漏密碼造成的損失”,但該條款系銀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印制,系合同法意義上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故該條款因其免除被告銀行識別銀行卡真偽這一主要責任而應當無效。
3、第三方支付銀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方支付銀行與原告王女士之間不存在儲蓄合同關系,其地位和作用相當于“發卡行、中國銀聯同商戶之間的一個中介”,在盜刷發生后,按照中國銀聯的要求攔截、凍結資金,已退還至發卡行,盡到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未退還的,可直接退還給儲蓄用戶。
銀行卡發生盜刷怎么辦? 法官為你支招
1、立即通知銀行并辦理掛失。持卡人立即撥打儲蓄銀行客服電話或前往柜臺告知賬戶異常變動情況,要求辦理掛失。
2、迅速報警。持卡人在通知銀行后,及時撥打110報警,一方面可以固定證據,證明卡未離身且未進行操作,另一方面公安介入調查,更好打擊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