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小王進入昆山某公司擔任保安隊長,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在入職時簽訂協議,員工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將應當繳納的社保部分計入個人薪資。2016年8月小王與公司有爭議,向昆山市仲裁委申請仲裁,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要離職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小王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履行各自權利義務。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沒有權利選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小王與公司有協議在先,且小王在調查函中簽字要求公司不予繳納社保,小王是自愿不繳納社保,公司沒有主觀過錯,現小王以此為由再行主張經濟補償金有違誠信原則,也不符合法律關于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情形的規定。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將社保費直接支付勞動者,此時就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再苛責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明顯有違公平公正,也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本案沒有支持小王的訴請,不排除勞動監察機關用過行政程序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法官在此提醒所有用工單位應當堅持依法用工,避免與勞動者發生糾紛,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