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謊言要賭債 偷雞不成蝕把米
作者:龔偉亞 沈君燕 發布時間:2017-03-10 瀏覽次數:382
男子在賭場“放水”,為要回賭債,竟在法庭上編造謊言。近日,吳中法院因其向法庭作出虛假陳述,依法對該男子作出罰款2萬元的決定。
胡某常年在地下賭場“放水”牟利。所謂的“放水”,就是把錢帶到賭場高息借給需要錢的參賭人員。2014年,馬某在該賭場中賭博輸了錢,急于翻本的他向胡某借錢并出具了18萬元的借條。之后,胡某多次找到馬某要求還錢,但馬某無力還款,胡某遂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
知道賭博惡債不受法律保護,為蒙混過關,胡某在訴訟中謊稱自己是做工程的,此款為馬某做工程需要資金而向其所借,出借的資金一部分是從姐姐那里拿來的,還找了其姐姐出庭作證。承辦法官在審查該案的過程中,發現本案疑點重重,經過釋明,胡某自愿在《誠信訴訟承諾書》上簽字承諾:“陳述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均為真實可信,絕無作假與欺詐,若被查實存在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不誠信訴訟情形的,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承辦法官并未輕信胡某的承諾,根據掌握的證據線索調取了胡某討債時與馬某發生沖突而在公安部門所做的筆錄,在該筆錄中,胡某確認此借款是在“放水”過程中借給馬某的賭債。面對法院調取的筆錄,胡某仍拒不承認案件事實。
因為胡某在訴訟中作出虛假的陳述,將賭場放貸偽造成正常的民間借貸,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法院調取了訊問筆錄后仍拒不承認相關事實,主觀惡性較大,吳中法院依法決定對胡某罰款人民幣2萬元。
拿到吳中法院的罰款決定書后,胡某撤回了本案訴訟,但仍抱著僥幸心理不繳納2萬元的罰款。吳中法院依法對罰款進行強制執行,得知不能蒙混過關的胡某這才繳納了罰款。
法官提醒: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參加人或其他人存在偽造、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民參加訴訟,務必如實陳述事實并提供證據,若被查實存在不誠信訴訟情形的,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