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由于社會結構、經濟利益、文化思想觀的念深刻變遷,引發的大量社會矛盾涌入司法領域,而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就此產生的矛盾逐步凸顯。因此,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活動融入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在互動中克服就案辦案、機械司法的觀點,統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加強調控社會、服務社會、促進社會整體和諧發展的能力。

  (一)增強為民工作的本領,要將執法辦案同化解矛盾糾紛相結合。

  解決新時期的矛盾糾紛,必須尊重人們的平等地位,承認其合法權益,采取民主的方法,運用法制手段,找準癥結,對癥下藥,協調處理好各方矛盾。

  第一,釋法說理,有力調解疏導矛盾糾紛。人民法院調處矛盾糾紛,不僅要公正執法,依法辦案,還要積極主動做好釋法說理,引導群眾依法維權、有序維權、合理表達訴求。通過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既要增強群眾的維權意識,又要增強群眾履行義務的意識,養成尊重司法的習慣。要走出單純依靠司法手段解決矛盾糾紛的誤區,在可能的情況下綜合運用政治、經濟、道德等多種手段,實現說服教育與解決實際問題的結合。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有疑問的,要認真聽取意見,耐心做好法律宣傳、政策解釋、思想疏導等工作,解除他們對法院、法官的誤會。針對疑問和異議耐心說明理由,把化解矛盾、理順情緒融入執法辦案的全過程。

  第二,提高能力,衡平形式實質兩種正義。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由于社會差異存在,當今社會部分當事人訴訟能力較高,也存在很大部分文化層次較低的民眾。因此具有法律前瞻性的程序公正、嚴格規則等理念尚不能得到群眾的認可和遵守,難以真正進入社會生活,實體正義依舊表現為群眾的終極追求。過分追求符合現代審判思維的形式理性,強調法律真實和司法被動型很可能導致矛盾的進一步加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此,法院審判工作應理性把握傳統與現代的契合點,正確處理形式理性與實質公平問題,切實化解社會矛盾,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與支持。

  第三,加強溝通,協調法律規則與社會規范。現代司法強調恪守法律規則,以“法律至上”為思維定勢,以此維護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但另一方面,法律規則并非法院裁判的唯一歸依,社會中的習慣、慣例、風俗等社會規范從來都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也是法治的構成成分。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會涉及多方面的復雜的法律與非法律問題,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正確處理案件,很可能導致矛盾激化。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之間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相互沖突的地方。法官平衡兩者之間的關系,關鍵就是要處理好法律適用中情理因素的考量問題。因此,人民法院要不斷增強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尤其對于基層和農村地區,要努力將現實生活中的社情民意融入到個案之中,實現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的和諧統一。

  (二)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力求案件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更關注法律效果,忽視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功能,較少關注社會效果,很少考慮如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缺乏平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能力,直接導致要求注重社會效果的司法政策在審判實踐中得不到有效實現。社會轉型時期法院的工作不僅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紛爭,而且要徹底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提高裁判法律效果的基本途徑如下:

  一是增強法院的司法協調能力。社會轉型時期,許多矛盾糾紛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還牽涉不少政策問題,需要多個部門的共同參與才能解決,法院在具體工作中要善于爭取黨委、人大、政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運用綜合性措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

  二是創造有利于調解的司法環境。通過在社區居委會設置法官聯系點,推行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參與調解、訴前和解等調解模式,建立調執結合的綠色通道等措施,盡量創造有利于民眾調解的環境,促使糾紛最大限度以調解方式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三是促進司法與輿論的有效互動。社會輿論表達的是社會主體的普遍正義觀念,其“參與審判”恰恰具有現實合理性的成分,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達形式。社會轉型時期,法官應當順勢而為,進一步加大司法裁判社會效果的宣傳,引導社會輿論向支持司法的方向轉變,從而帶動全社會的理性思考,營造有效的社會支持氛圍。

  總之,人民法院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遵循法院工作規律,不斷創新法院工作機制,探求科學有效的工作方法,為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可持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