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之下睡眠賬戶的法律思考
作者:許小華 孫曉星 發布時間:2008-07-09 瀏覽次數:1544
睡眠賬戶,一般是指在商業銀行賬戶管理制度之中,一個賬戶自被建立之日起,即使在沒有發生賬目出入的前提下也會保持原有的狀態,期間除了當事人自己,銀行無權進行處理,一直到在一定時間跨度之后(不同銀行有不同的時間限制),該賬戶仍然沒有任何賬目的處理和出入,銀行便會開始著手處理這類賬戶。這類情況不止在銀行會出現,同樣包括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睡眠賬戶問題也許只是一個業界內部管理的問題,但在5.12四川大地震之后或任何一場天災人禍過后,這一問題恐怕已經不是一個局部的問題,它甚至已經超越道德的界限,直接觸及法律的底線。
這一問題,簡單而言就是如何處理受災人群在各類金融機構中的財產問題。這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對于頻遭災難的中國而言卻是一個應當引起注意的問題。這是由于在各種災難的情況下所產生的無主財產面前,金融機構往往會扮演惡人的角色。非常典型的例子就出現在瑞士銀行里。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瑞士銀行面臨著如何處理巨大的納粹受害者無主財產的問題。由于瑞士銀行擁有世界上最嚴密的商業銀行保密制度,他們可以以為客戶保密為理由拒絕向社會公開賬戶資料。因而,在最開始的時候,當許多國際組織要求核查賬目時,瑞士銀行以相應的法律和保密規定為說辭,拒絕公開客戶存款信息。直至最后,在政府以及多般外部壓力之下,他們才動手處理猶太遇難者的無主賬戶。
我國目前在處理睡眠賬戶問題方面沒有任何先例可循,沒有任何業內操作規范,更沒有任何法律、法規的限制。這便為金融機構擅自處理睡眠賬戶中的無主財產提供了可能。因此,筆者強烈建議應加強立法,盡快出臺處置睡眠賬戶的強制性規范,給生者以承諾,給死者以慰籍。
第一,應當完善立法,明確金融機構的責任。立法中應當明確的是,睡眠賬戶中的財產不是金融機構的財產,對于任何擅自處理上述賬戶內財產的行為或未經合法程序將其確定為自己的營業外收入的行為應予以堅決的打擊,必要時應采取民事、刑事的手段加以制裁。
第二,建立睡眠賬戶強制公示程序。這里應當區分一般睡眠賬戶和特殊睡眠賬戶。一般睡眠賬戶可以遵循金融機構對時間限制的規定,而對于在受災地區范圍內產生的特殊睡眠賬戶,應當突破金融機構的內部規定,首先對睡眠賬戶進行封存,假如在一段時間內(該事件不宜過長,應當以災后重建的時間為基準)無權利人主張權利,金融機構應當主動向有關機構匯報,并在政府的介入下,在各種公共傳媒中進行公示,尋找利益相關人(繼承人)。
第三,完善睡眠賬戶中無主財產的確認制度。立法中應當明確,在公示期內,如果仍然沒有權利人申請,應當通過法定程序確認睡眠賬戶中的財產為無主財產。這里存在一個誰有資格向法院申請確認無主財產的問題。竊以為這里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或當地慈善機構作為申請主體比較妥當,這主要是出于對金融機構營利性法人的主體身份的考慮,同時也是從方便處理無主財產的角度出發。因此,在公示期滿后,金融機構應當將睡眠賬戶中的無主財產轉移至上述部門中,由后者經過法定程序進行處理。
第四,建立無主財產的管理制度。對于無主財產的歸屬,我國立法早有明確的規定,但目前看來,這些規定未免有些過于原則。尤其是在無主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是近于空白。筆者以為,首先可以由政府成立專門的巨災基金,上述無主財產可直接轉入該基金,可以將這些資金直接用于災后的重建工作中;其次,對于同一財產的當事人,雖已故去,但對金融機構仍負有債務的,可以考慮以其被確認的財產對金融機構進行彌補。
多難興邦。大災不僅考驗我們毅力和情感,更考驗我們每一項社會制度。相信在每一個人的努力下,中國一定能夠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