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骨灰盒引發的侵權糾紛
作者: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7-02 瀏覽次數:1429
本網常州訊:為表達對母親的一片孝心,生子、繼子爭搶著母親的骨灰盒,要求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權利。日前,武進法院法官悉心調解,成功化解了這起骨灰盒引起的特殊侵權糾紛案件。
杜雨是宜興人,年輕時丈夫去世了,扔下了她和兩個兒子。后來經人介紹,杜雨嫁給了陳大山,并隨著丈夫來到了武進生活。1986年,杜雨因病去世,繼子陳國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操辦了喪事,將杜雨安葬在武進,并承擔了全部的喪葬費用。杜雨的親生兒子吳貴特地寫了一封信感謝信給陳國,表示對所辦喪事十分滿意。事后,吳貴一心想將母親杜雨的骨灰盒取回宜興與父親安葬在一起,多次找陳國商量。一開始,陳國不太愿意,雖然自己與杜雨不是親生的,畢竟自己為杜雨養老送終、披麻戴孝,母子之間還是有感情的。后來,經不住吳貴再三請求,陳國同意三年后吳貴將杜雨的骨灰盒取回宜興安葬。
三年后,吳貴前往陳國處欲取回骨灰盒,陳國的父親陳大山提出希望等到自己死后再來取杜雨的骨灰盒。考慮到老人年事已高,且在母親生前盡心盡力照顧,夫妻情誼深厚,吳貴同意了他的請求。
骨灰作為一種特殊的“物”,蘊含著親屬巨大的精神利益,一旦處理不好將給原被告雙方及親屬帶來嚴重精神傷害,然而我國現行立法關于骨灰的法律屬性以及骨灰的安葬權尚無明確認定。針對這一特殊案件,武進法院并沒有簡單的一判了之,而是積極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鑒于該案中原被告雙方都是亡者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應平等地、不分先后地享有埋葬、管理、祭奠的權利,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雙方應尊重死者的安息權,維持現有安葬狀態,不宜再變更骨灰安葬地點。在法官耐心調解下,原被告最終達成協議:維持骨灰盒現有的安葬狀態,由被告吳貴一次性補償原告陳國6000元。目前,該案已執行完畢,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