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2002年安徽籍人員夏士堂在丹陽市陵口鎮先后承包了120余畝的農田用于種植糧食,因夏士堂與丹陽市水利局陵口水利站的放水員之間的個人矛盾影響到了農作物的收成,夏士堂先上訪,后將丹陽市水利局陵口水利站訴至法院,要求該站賠償因在水稻灌溉期間停水導致水稻減產的損失43000元,丹陽市水利局陵口水利站對停水的情況予以否認,并認為水稻減產的原因很多,水稻減產的具體數量也無法確定,并隨之起訴要求夏士堂給付2007年度拖欠的農田灌溉水費6000余元。案件審理過程中夏士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水利站有停水的事實,并且其損失的得出也無法予以用科學的方法得出,而其拖欠水費的事實卻很清楚。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夏士堂情緒激動,多次揚言如處理不好就上訪,一定要討個說法。丹陽法院在受理這兩件案件后非常重視,考慮到夏士堂作為一個普通農民的證據意識不強,而損失也確實存在的情形,案件又涉及“三農”問題,沒有簡單的根據證據規則一判了之,而是一方面對夏士堂灌輸法律的知識,另一方面多次至丹陽市陵口鎮與鎮政府領導勾通,并找該水利站的領導談話,希望能從和諧社會的角度協商處理此兩個案件。在法官的努力工作下,雙方最終就這兩件案件達成協議,夏士堂所承包農田的2007年灌溉水費丹陽市水利站不再向其索要,并考慮到其農田減產的情形補貼給夏士堂1000元。夏士堂在拿到1000元時非常激動,稱沒有想到法院會這么重視他這樣一個外地農民的利益,感謝法院給了他彌補了損失。這兩件案件的妥善處理較好的體現了司法為民、和諧社會的理念,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