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車庫出租因其價格便宜、數量眾多受到了在外打工人員的青睞,但也因其空間狹小、電路設施不符合居住要求以及長期的食、住一體,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車庫租戶因煤氣泄露造成的損害賠償案件。

    來自安徽的何飛及其妻子在昆山打工,為盡可能省錢的解決居住問題,夫妻倆通過其親屬與李民接洽,自2015年3月起承租李民父母位于昆山市周市鎮東方花園的一間車庫(建筑面積25.31平方米)。2016年7月25日早晨7時許,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接群眾報警稱該車庫發生火災,后經調查,消防大隊認定該起火災起火部位在車庫東南角液化氣瓶位置,火災原因為液化氣泄漏發生爆炸。何飛在此次火災中受傷,全身多處燒傷,面積累計超過體表50%,構成六級傷殘,花去了近20萬元的醫藥費,后期需話費大量康復費用。經過一年多的治療,2017年底,何飛認為作為房東的李民父母沒有盡到安全義務以及為其配送灌裝煤氣的某糧油店、店主秦偉配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液化氣,應該為其人身損害承擔責任,遂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萬元。

    在法庭上,何飛表示車庫內的煤氣灶是房東的, 2015年承租時自己帶了個小罐煤氣瓶,用完后就一直找某糧油店送煤氣瓶,事發時連接煤氣瓶和煤氣灶的管子是自己帶過來的紅色橡皮管,不是房東的。

  被告李民父母表示,對爆炸經過、原因不清楚,出租時、租賃期間都沒有向租戶提供過灶具和煤氣瓶,車庫裝修時曾經由電工將電線拖出來在外室頂部又裝了一只電燈,并在車庫卷簾門附近增裝了個開關。被告秦偉自述,其自2016年上半年起從事煤氣瓶送貨業務,沒有燃氣經營許可證,交易流程為:接到客戶電話后,拿空瓶到液化氣站由工作人員充氣,再送貨給客戶,只負責送貨,客戶自己安裝,賺個跑腿費,與客戶和液化氣站都沒有手續和收費憑據,自己與煤氣泄露沒有任何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各方當事人陳述并結合火災現場的勘察時大罐液化氣瓶外觀完好,可以排除系液化氣瓶本身泄漏引發爆炸的可能,再結合瓶身載明的有效期等信息,原告主張事故原因在于液化氣瓶質量不合格依據不足、理由并不充分;承租人何飛作為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車庫及其中附屬設施的直接使用和管控者,既有安全、審慎地使用、操作燃氣設備以避免自身陷于風險的行為義務,也有及時關注、發現安全隱患以便及時消除風險的注意義務,在此過程中負有主要過錯;出租人應當定期對出租屋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以此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燃氣供貨人在沒有取得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和供應許可證的情況下違反法律規定向原告供應瓶裝燃氣,客觀上“剝奪”了原告通過正規渠道供貨時本應獲得的專業配送和安裝服務以及在此過程中本可獲得的及時發現風險和消除隱患的機會,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風險。據此,法院綜合全案事實并根據各方行為對事故損害結果的原因力比例及其各自的過錯程度,對本案賠償總金額認定為62萬余元,責任作如下認定:被告李民父母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秦偉、某糧油店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何飛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關于車庫出租,法律層面雖無禁止性規定,實踐中將車庫用于老人居住或出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亦較為普遍,但因車庫在建造目的、房屋結構、使用面積、通風條件等方面有別于普通房屋,若用于居住特別是還放置燃氣設備的,更易產生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故承租人雖應對自己的選擇和行為后果負責,但較之普通房屋的出租人,對出租車庫給他人應恪以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檢查義務。因此提醒廣大房東及租戶,應避免將車庫用于出租及居住,以免發生損人害己的悲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