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519,經海安縣人民法院調解,從某超市買得假羊毛衫的符某,獲得某超市退還的貨款、賠償款、交通費等646元。

今年226日,符某在某超市購得羊毛衫一件,該毛衫成份標注為:羊毛56.5%、羊絨4.8%、天絲23%229,符某將所購毛衫送南通市纖維檢驗所檢驗,34該所出具(2008)委字紡織類第0303號檢驗報告一份,檢驗結果顯示實際成份為:粘膠52.8%、腈綸47.2%,該毛衫為不合格產品。符某要求該超市退一賠一,并賠償交通費、檢驗費、咨詢費,遭拒絕,引起訴訟。審理中,海安法官在宣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超市知道理虧,同意與符某達成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了協議。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SPAN lang=EN-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