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婚姻觀念的變化,近年來法院離婚類案件數量是逐年上升,離婚的理由包括夫妻感情不和,家庭暴力,一方有第三者等。之外,也存在為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的存在。當事人為了達到上述違法目的,合意訴到法院,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意圖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規避國家政策及相關法律責任,實際上雙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這就是我們俗稱的“假離婚”。

 

假離婚的當事人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更有可能浪費審判資源。江蘇省高院今年出臺了《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第一條列舉了可認定為規避執行行為的七種情形,其中就包括惡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行為。同時規定對于規避執行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認定該行為無效或撤銷該行為的書面申請。為了避免執行階段出現上述情形,在審理離婚類案件的時候要進行嚴格性審查。據此,關于離婚案件審查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對當事人財產處分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嚴格性審查。在調解婚姻案件時,對財產的處分方面雙方的觀點完全一致,與對方的事實、請求沒有任何分歧,且約定將財產歸一方所有,債務歸另一方,輕易達成一致意見。這時,法官應注意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為了規避債務,惡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一方的行為。這種情形下建議應當:第一,詳細詢問雙方當事人債務情況,并通知債權人,以便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債權人的利益受損。第二、如果雙方當事人拒不向法庭如實陳述債權人的信息或者雙方均不認可存在債務,法院可就其財產處分部分進行公示,以便相關權利人可以及時行使權利。

 

二、對當事人財產處分可能涉及家庭利益的嚴格性審查。當事人關于財產部分處分的協議內容雖是協議雙方達成,但其內容是否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員的利益。對于當事人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要進行嚴格舉證,不能以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陳述為依據,如房產的處分以房產證登記為準、存款以存折的登記為準等。除此之外,法官可以通過聯系家庭其他成員、財產共有人、動員追加當事人等方法進行試探與把關。

 

三、當事人在立案時應當向法院提交由計生部門出具的女方關于計劃生育方面的證明。因為我們人口眾多的原因,計劃生育政策作為國策被寫入憲法中。在離婚案件中,尤其是農村居民離婚案件中,不乏因為了躲避計劃生育政策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農村已婚女性多數無固定收入,離婚后再生育子女,計生部門即使處罰,也無法執行,從而使當事人達到規避計劃生育的目的。當事人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民政部門對計劃生育方面審查較嚴格,而大多數法院則不予審查,因此,當事人可以比較容易的達到自己的目的。

 

綜上所述,對于婚姻案件的合法性審查,不僅能夠避免國家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受損,而且也能節省司法資源,避免當事人以“假離婚”等合法方式規避執行行為,而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宣告無效或撤銷,進而,也更進一步的樹立司法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