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對《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新增了兩款,明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的,或者是夫妻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形成的非法債務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夫妻一方真實、合法債務,非舉債的配偶一方應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呢?近期,海門法院通過審理一起案件體現了“非舉債配偶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這一裁判規則,通過限定責任財產范圍的方式,保護了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打破夫債妻償的傳統說法。

  被告于某(男)與邢某(女)于2013年8月登記結婚,兩被告婚前曾經公證訂立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兩被告于2015年8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第四條約定任何一方個人名下債務各自承擔。2014年9月,被告于某向原告朱某借款2萬元。原告于2016年9月提起訴訟,以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被告于某、邢某承擔還款義務。海門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債務應當認定為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債務,由兩被告共同償還。但被告邢某作為非舉債方,其責任范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的是有限連帶責任,而不及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以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于某歸還原告借款2萬元,被告邢某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海門法院審理的多起借貸、買賣案件中,對二十四條進行合理運用,限定了非舉債方責任財產的范圍,杜絕了離婚婦女未得分文財產卻要背負一輩子債務等不公平、不公正的極端個案的發生。

  法官點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個人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非舉債配偶一方應承擔連帶責任。但未舉債配偶一方承擔責任范圍以夫妻共同財產為限。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及離婚后取得的財產不必對前夫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