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包干”撫養費能反悔嗎?
作者:王赟 發布時間:2017-03-06 瀏覽次數:364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母親反悔離婚協議,訴請增加女兒撫養費的案件,并被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戎甲系沈某與戎某的婚生女,現為小學生。沈某與戎某于2009年經我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戎甲隨沈某共同生活,沈某自愿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的協議。嗣后,戎甲的撫育費等生活費用一直由其母親沈某獨自承擔?,F戎甲以生活、學習費用增加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戎某每月負擔其生活費2000元,及負擔一半教育費、醫藥費。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沈某與戎某離婚時達成調解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即(1)由于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但根據以查明的事實,無證據證明戎甲的教育、醫療上出現重大開支及沈某生活遭遇重大變化,但離婚時戎甲尚年幼,現物價水平普遍上漲,戎甲也已經進入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也是客觀的事實,故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物價漲幅以及戎甲父母各自的經濟負擔能力后,酌定戎某每月貼補戎甲生活費400元,對負擔一半教育費、醫藥費的訴訟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誠實信用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拘束力,雙方均需嚴格遵守,適當履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對其進行變更。這樣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一方為爭取孩子撫養權,開出“包干”孩子撫養費的“優厚條件”,但事后反悔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不誠信行為,劃出了一條“隔離帶”?;橐黾彝ヮ惣m紛中,未成年人的權益確實需要保障和重點照顧,但仍需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