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該案的被告人并非機動車駕駛人,竟為乘客,并只因一個動作。

  2016年7月12日13時20分許,戴某某駕駛浙J93C01小型轎車,行至金鵬大道華潤蘇果公交站臺非機動車道內停車時,乘坐該車后排的被告人朱某某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開啟左側車門欲下車,致使車門剮蹭到同向行駛的陳某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使該電動車摔倒,造成陳某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此次事故經(jīng)盱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先行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治療,并在醫(yī)院等候警察處理。另查,被告人某某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協(xié)議,履行了約定的給付款項,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最終,被告人朱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筆者在此提醒,機動車駕駛員及乘客在開車門時,僅僅通過后視鏡、轉頭查看等方式,會不可避免的產(chǎn)生視覺盲區(qū),而一旦未注意到后方行人或駕駛人,極有可能發(fā)生事故。為了有效避免此類事故的發(fā)生,建議路邊停車盡量靠右,防止單車、電動車穿行,下車前觀察兩側后視鏡,先打開一條縫隙確認安全,并轉動身體用距離下車側遠的手去開車門,從而保障自己與他人的人身安全。